:::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5 月 18 日
 

一、為鼓勵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廠商及從業人員積極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工作,防止職業災害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就下列範圍實施之:

(一)  優良單位: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

(二)  優良人員: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人員。

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舉辦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選拔,於每年9月1日起一個月內,受理申請。

四、廠商或人員申請參加選拔事宜,管理局承辦人員應查驗下列資料:

(一)  (自)薦表。

(二)  相關說明資料。

           前項推(自)薦表格式,由管理局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選拔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實施要點」另訂之。

五、選拔評審方式:
 (一)  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之選拔依園區產業特性,分為四組:僱 用300人以上晶圓光電廠組、僱用未滿300人晶圓光電廠組、僱用300人以上其他組、僱用未滿300人其他組。
(二)  由管理局組織評選小組,遴聘學者、專家等適當人選擔任評選委員,由評選委員會決定當年度得獎名單。
(三)  評審標準: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選拔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實施要點」評選標準。

六、評選結束後管理局擇期舉行公開頒獎典禮,獲選優良單位頒發獎座壹座;獲選優良人員頒發獎座壹座及獎金,獲選優良人員之獎金以新台幣貳萬元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七、管理局得自得獎單位或人員中,擇優推薦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選拔。

八、得獎單位或人員所報資料如有不實者,管理局得收回獎座及獎金,並於五年內不得受理其申請。

九、本要點經管理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