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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科學研究成果應用推廣專書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科學研究成果應用推廣專書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611日臺會教字第1010036853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本會補助之研究成果,將其編成中文或外文學術、教學或大眾科普教育之專書或電子書,以落實應用於學術、教學及大眾科普教育實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執行機構)

(一)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  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

(一)  符合本會專題計畫主持人資格,曾經執行本會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豐碩有轉換、延伸推廣價值,且已受邀編撰或已簽訂出版契約之專書或電子書等者。

(二)  退休之教學、研究人員,曾執行本會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豐碩有轉換、延伸推廣價值,且已受邀編撰或已簽訂出版契約之專書或電子書等者,由其原任職機構於申請本項應用推廣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設備供其進行專書編寫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

四、申請方式

()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申請人應備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由申請機構函送本會申請,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設備供其使用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

1.計畫申請書,申請人提出之本項應用推廣計畫,應包括過去執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之具體成果概述及重要性、應用專書(電子書)之章節架構、推廣應用之對象及用途。

2.原計畫研究成果之完整報告。

3.申請人個人資料表、近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書或技術報告抽印本或影本。

4.檢附受邀編撰或已簽訂出版契約之專書或電子書之具體證明文件。

五、審查

() 為評審本項應用推廣計畫,本會得組成審查小組,
     負責申請案之初審及複審工作。

() 本項應用推廣計畫審查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
     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六、經費補助項目

() 依評審結果,擇優補助。

() 依實際需要,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1.研究人力:講師級、助教級、博士班、碩士班、大專學生兼任助理、專任助理及臨時工資(不包括研究主持費及博士後研究)。

2.設備費:計畫所需之相關設備。

3.其他費用:將研究成果轉換、延伸成果至推廣應用所需之消耗性器材費、電腦使用費、繪圖費、照相費 、製圖費、潤稿費、郵電費、國內差旅費、印刷費、文具紙張、資料檢索費等。

4. 國外差旅費(僅限編撰國際性學術專書或教科書者)

5.管理費

七、每一申請人同一期間內,執行本項應用推廣計畫以一件為限

八、執行本項計畫完畢後,應繳交所完成之應用專書或電子書;經本會審查小組審查為優良者,本會得予以推薦。

九、本項應用推廣計畫完成之應用專書或電子書,其智慧財產權歸屬計畫執行單位。為完成應用專書或電子書而使用他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其授權利用等相關事宜,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處理。使用歸屬於本會之著作者,本會同意無償授權計畫執行單位使用,並應於應用專書或電子書內註明係本會補助計畫之研究成果。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補助合約書及執行同意書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