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落實執行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園區事業依管理辦法向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
局)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者,管理局於受理申請後,應會同相關組室
組成評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
三、園區事業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者,應檢送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本要點第五點相關說明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管理局另訂之。
四、管理局依本要點查核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包括資金實收情形、產品
或服務、科技人力、研究發展、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等六項;
查核總分為一百分,實收情形、產品或服務、科技人力、研究發展等四
項各占二十分,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等二項各占十分,各項
評分皆不低於該項之百分之六十者,評定合格。
五、各項評分標準及比重如下:
(一)資金實收情形(20分):
1.資金實收與損益情形(10分):
依投資計畫核定資本額、營運資金或出資額,投入股本(含資本公
積)、保留盈餘及已分配現金股利合計達50%-100%者(依投入比例)
6-10分;依投資計畫核定資本額、營運資金或出資額,投入股本
(含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已分配現金股利合計未達50%者低於6
分(不含)。
2.負債情形及營運狀況(10分):
總資產不低於負債或當期已有獲利者6-10分;總資產低於負債者,
低於6分(不含)。
(二)產品或服務(20分):
主要產品或服務已依投資計畫開發完成並銷售者(依開發比例)
12-20分;主要產品或服務尚未開發完成並銷售者低於12分(不含)。
因產業特性已於投資計畫核准時另有規定者,按核准之投資計畫完
成者12-20分;未按核准之投資計畫完成者低於12分(不含)。
(三)科技人力(20分):
達投資計畫所列研發人力之50%-100%者(依研發人員比例)12-20分;
未達投資計畫所列研發人力之50%者低於12分(不含)。
(四)研究發展(20分):
符合原研究發展計畫並已實際執行者12-20分;未符合原研究發展
計畫並未實際執行者低於12分(不含)。
(五)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10分):
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10分:
1.安全衛生設施不良遭受停工處分中。
2.違反勞動法令遭受罰鍰處分尚未繳納。
3.發生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仍未改善。
有前述情形者,低於6分(不含)。
(六)環境保護(10分):
產生之廢水、廢氣、廢棄物等均依相關法規要求設置污染防制(治)設
施,並符合規定者6-10分;產生之廢水、廢氣、廢棄物等任一項未依
相關法規要求設置污染防制(治)設施者低於6分(不含)。
六、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設立之園區事業,管理局得依其特性,
酌減本要點第四點各款規定其查核重點,並得依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
七款之規定,按其特殊屬性增列其他應評估事項;其評分標準及比重,得
由管理局依其個案特性另行調整之。
七、經評定合格之園區事業,得檢具投資保證金繳款聯單第一聯向管理局辦理
退還保證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