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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天然災害與重大危安事件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使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稱本園區)內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重大事故狀況迅速通報,並即時採行必要應變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傷亡損失。

二、範圍:

(一)  本園區內,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爆炸(或疑似爆裂物)、重大刑案、人為破壞、廠區意外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建築工程災害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意外事故(含園區瓦斯、油氣、毒氣外洩、斷水、斷電),即將(或已經)造成公共災害、財物嚴重損失或導致重大傷亡嚴重後果者。

(二)  本局員工在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對本局足以產生重大衝擊者。

(三)  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可能會對本局或園區產生重大衝擊者。

(四)  預知(或已經)聚眾前來本局陳情請願,或在其他機關請願訴求情節與本局有關者。

(五)  其他足資影響園區高科技產業之重大事項。

三、通報作業:

()原始通報:

1. 本園區於發生重大危安事故時,本局救災及復建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稱緊急應變小組)成員或值日夜值班人員,無論日夜在獲知後,立即將發生時間、地點、概略狀況,以電話分別通報總值星人員、權責組室主管,以進入通報處理系統。

2. 本園區於非上班時間發生重大事故時,非現場人員經由媒體或外界得知時,亦應立即通報,本局通報專線電話:03-5774703~04

()持續通報:

1. 本局總值星人員獲報後,應立即瞭解重大事故初步完整狀況,通報局長、權責組室主管及政風室,即時採取必要措施,並持續掌握狀況發展,依狀況隨時再行通報。

2. 重大天然災害持續威脅本園區,雖未造成傷亡損害,本局政風室亦應於每日早晚(六時及十八時左右)各通報科技部乙次。

()結案通報:

重大事故緊急應變處理結束時,本局政風室應將事故始末、處理經過、損害傷亡、善後方案等詳情彙整通報表(如附件)呈核,並以傳真(02-27377814)或網路郵件方式通報科技部(ethics01@most.gov.tw)。

四、應變處理:

(一)  本園區發生重大事故時,除依本通報系統立即層報總值星、相關主管及警消依本園區「災害(火災)防救作業程序及作業要領」處理外,本局值勤人員在不危及自身安全之情況下,酌予進行切斷瓦斯電源、移除易燃易爆物品、搶救重要文件、財產,使用既有消防設施救災,亦應隨時注意週遭可疑事物,儘量保持現場,聽候處理。

(二)  本局政風室接獲重大災害通報後,立即轉報局長並衡酌狀況循政風系統向科技部陳報。如值深夜(即零時至六時),對於嚴重性較低之事故得衡酌狀況延至次晨(即六時至八時)再行通報。

(三)  遇重大災害或危機事件出現時,本局緊急應變小組隨即由召集人召集成立,並依狀況分析,選擇處理作業方式,運用各級災害防救體系,通報相關單位(如本局消防隊、保警中隊、縣市消防隊或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迅速搶救或支援。

(四)  員工在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各該單位主管應設法儘量協助其處理善後事宜。

(五)  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時,主管單位應負責補救及善後,並會同政風室檢討改進。

(六)  遇聚眾陳情請願時,被訴求之主管單位應負責接待處理,並會同政風室從旁協助。

五、其他事項:

(一)  原始通報來源如屬外界告知者,必須研判是否謊報再行通報。

(二)  本局政風室、秘書室、工商組、消防隊平日對於消防逃生設備之保養檢測、逃生路線之規劃、防護團等自衛編組的演練,應依規定定期辦理,以健全員工應變能力,本局政風室亦應配合督導該項工作之執行。

(三)  本作業規定僅規範特殊狀況之通報及處理原則,一般未規範事項仍應依現行作業辦理不得省略。

六、獎懲:

執行本局重大事故通報及處理作業有功人員從優敘獎。相互推諉,致未能即時通報或延誤時機者從嚴議處。

七、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