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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探索館簡報室會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活絡科學園區探索
    館簡報室之運用,充分發揮會議室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所指會議場地,係指新竹市新安路2-2號科學園區探
    索館簡報室之會議空間,面積194平方公尺,最高可容納人數150人。
三、優先順序:使用本會議場地原則上以本局為優先,園區進駐公司次之,
    園區內其他廠商第三,區外機關團體第四。
四、開放使用時段:上班日及假日上午8時至下午9時(夜間及假日限園區進
    駐廠商)
五、本場地使用依「科學園區探索館簡報室會議場地使用費一覽表」收費。
六、申請使用程序:
    申請人於使用日7個工作日前,填具「科學園區探索館簡報室會議場地使
    用申請表」,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於使用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始完成
    申請程序。
七、取消使用程序:
    申請人因故取消使用場地時,應於使用日前填具「科學園區探索館簡報
    室會議場地使用取消申請表」申請取消。已完成繳費者,退還全額費用。
八、其他因素場地取消: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颱風、地震等,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退還
      場地使用費全數;申請人如須改期舉辦,則須依本要點規定重新辦理
      申請。
(二)因本局業務需要而必須在申請人申請使用日自為使用者,本局得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取消當日之使用並退還全額費用。
九、繳費:申請人向本局提出使用場地之申請,依第六點規定時限內,持本
    局開立之繳款書,向本局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場地使用費。
十、停止使用: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局場地;已核准或正
    在使用者,應即停止申請人或使用者之使用,並得沒收其已繳付之全數
    費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與政治、宗教有關之活動。
(五)損及本中心建築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與本中心設置宗旨抵觸,而不宜使用者。
十一、使用管理:
(一)使用本局場地,如需布置應事先申請並徵得本局同意。
(二)本中心僅提供場地,活動所需設備設施由申請人或使用者自行負責及
      保全,既有設備需維持功能及設施完整,離場前應請本局人員勘驗,
      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三)申請人或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地點設
      置,不得擅自張貼。
(四)申請人或使用者應自行負責使用區域之維護及清潔,離場前應請本局
      人員勘驗,如有污損,需清理完畢,若租用者不清理,本局得僱承商
      代為清理,費用由該次租用者負責。
十二、場地安全維護:本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
      應由申請人或使用者會同本局協調處理之。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