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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檔案保存鑑定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檔
    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有關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定事項,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適用範圍,為本局管有之機關檔案。

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需求原則:衡量檔案之使用者數量、權益、應用頻率、檔案類別、
      需求程度及時效性。
(二)彈性原則:依檔案性質及應用需求,選擇適當之鑑定方法及基準。
(三)客觀原則:進行意見諮詢或討論,避免擅斷及主觀。
(四)完整原則:遵循全宗原則,衡量檔案原有機關層級或檔案之重要
      性、獨特性、代表性,擇選具完整性之檔案,避免重複。
(五)不受媒體拘泥原則:注重檔案內容價值,不因檔案媒體型式不同
      而有所差異。
(六)去蕪存菁原則:精選足以代表機關組織沿革、政策及業務之檔案。
      但以不違背完整原則為限。
(七)先例原則:遵循過去相關檔案鑑定之結果。但因機關職能或時空環
      境變遷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因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檔案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管理局)
      前。
(六)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七)規劃建置電子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含重新設計及版本升級)階段。

五、有檔案鑑定時機所列情形之一時,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簽請核准後,
    成立檔案鑑定小組,指派主持人,並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及檔案管理單
    位主管或人員組成。必要時,應請學者專家或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參加。

六、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按類別整理擬鑑定之檔案,分析下列事項:
(一)檔案原有機關組織沿革、職能變遷及相關業務法令。
(二)檔案原有機關主要職能對國家或社會之影響。
(三)檔案涵蓋年代及產生時間。
(四)檔案產生之原因。
(五)檔案類別所含案卷及主要內容(敘述檔案涉及之人、事、物、時間及
      地點)。
 (六) 檔案形式及保存狀況。

七、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應依鑑定之目的、檔案性質、數量及範圍,並衡
    酌機關經費、人力、作業時間、檔案鑑定技術及對民眾權益維護之影響,
    採下列一種或數種方法進行;必要時,得成立鑑定小組:
(一)邀請學者專家鑑定:依機關及檔案性質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鑑定。
(二)邀請利害關係人參與分析:邀請檔案當事人、使用團體或利害關係人
      參與鑑定分析,提供其意見,作為鑑定判定之參考。
(三)邀集業務單位會審:由機關內部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採聯合審查或
      召開會議方式商定。
(四)進行檔案內容審查:至檔案典藏處所審查檔案內容及保存狀況。
(五)選擇代表性檔案審查:依類別或案卷選擇具代表性、獨特性或案情完
      整者,進行檔案內容檢視並評估保存價值。
(六)舉辦公聽會:藉由公聽會方式聽取各方意見,凝聚共識。
(七)公開資訊徵詢大眾評論:機關完成鑑定作業後,公開相關鑑定資訊,
      如檔案鑑定報告初稿,諮詢各方意見。
(八)選擇鑑定基準進行檢核:參酌檔案之使用需要及重要性、檔案具有之
      各項價值及現有館藏優劣等資訊,透過討論形成共識,作成檔案鑑定
      基準檢核表,據以判定檔案保存之優先順位。
(九)辦理焦點群體座談:邀集與鑑定標的相關之團體,藉由互動及討論,
      以形成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結果之共識。
(十)訪問相關人、事、物,如訪談機關業務單位、資深或退休主管人員等,
      以掌握機關職能、業務運作、檔案涵蓋年代及內容等相關資訊。
(十一)檔案使用調查:調查檔案之使用者數量、應用頻率等應用需求,依
      檔案類別或檔案應用申請目的,統計分析檔案內外部使用情形,以確
      認各單位業務職能及重要性。
(十二)其他適當方法:如文獻分析、相關機關協商、輿情資訊研析或參酌
      過去相關檔案鑑定之結果。

八、依業務需要,得彈性選擇下列之鑑定基準,衡量檔案使用價值,並給予
    適當權重:
(一)原有價值:指檔案之本質、內容或實體形式特性具有之原始價值,其
      評量指標如下:
    1.實體形式特性:指檔案存在時間及外觀實體形式等特性。
    2.替代特性:指檔案之不可替代性。
    3.本質特性:指檔案媒體型式或其材質、章戳、墨水、印刷與裝訂等審美
      及藝術特性,如檔案裝訂型式為卷軸裝等具有展覽價值之檔案。
 (二)行政稽憑價值:指得作為機關組織職能運作、決策、業務處理及績效等事
  證或責任稽憑之價值,其評量指標如下:
  1.檔案資料之可信度。
  2.機關決策及業務處理之參考性。
  3.行政影響評估之可能性。
  4.考評機關行政績效及行政責任之參考性。
(三)法律價值:指檔案清理之適法性及保障團體或個人權益之價值,其評量指
   標如下:
  1.檔案內容涉及團體或個人權益及財產之維護。
  2.檔案銷毀涉及相關法令之合法性,例如土地登記規則第19 條規定,土地
   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1 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
   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15 年。
(四)資訊價值:指得作為研究發展參考或滿足民眾知的需求之價值,其評量指
   標如下:
  1.檔案內容研究價值。
  2.檔案內容之代表性、獨特性、發展性及集中性。
  3.檔案使用情形,例如檢調紀錄及應用統計資料。
  4.檔案應用之需求,例如民眾申請應用各類檔案之分析。
  5.與其他檔案之關聯性及互補性。
  6.檔案應用之限制。
(五)歷史價值:指得保存典章制度或作為史籍資料之價值,其評量指標如下:
  1.檔案產生年代或特定時間。
  2.檔案反映國家發展、時代背景、制度變革、社會文化變遷或重大特殊之個
   案。
  3.檔案反映地方發展歷史及地方特性。
  4.檔案反映機關發展歷史及沿革。
(六)管理成本:指保管及修護檔案之成本效益。
(七)風險評估:指評估檔案未妥予留存,對於機關業務運作及利害關係人利益
   之影響。

九、評估及判定檔案保存價值
(一)依據擇定之鑑定方式、方法及基準,審酌下列事項,評估及判定檔案之保
   存價值:
  1.影響國家安全及公益程度。
  2.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3.法律信證之維護。
  4.行政程序之稽憑。
  5.學術研究之參考。
  6.機關之特性。
  7.個人權益之維護。
  8.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二)檔案具有下列價值及性質者,應列為永久保存:
  1.涉及國家或本局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2.涉及國家或本局重要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者。
  3.涉及本局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運作者。
  4.對國家建設或機關施政具有重要利用價值者。
  5.具有國家或機關行政稽憑價值者。
  6.具有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財產稽憑價值者。
  7.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有重大影響者。
  8.具有獨特性、完整性之重要科技價值者。
  9.具有重要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者。
  10.屬重大輿情之特殊個案者。
  11.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12.具代表性及例證性個案檔案。
  13.其他有關重要事項而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
(三)本局管有之電子檔案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時,視需要應辦理技術鑑定,
   會同相關資訊人員分析電子檔案保存、移轉及應用過程中,所面臨軟硬體
   技術問題,就管理需求及技術變遷等因應策略提出建議,其作業事項如下:
  1.驗證電子檔案之真實性、完整性及可及性。
   (1)驗證真實性:如檢視電子檔案簽核流程點,俾確認每個簽署人的身分。
   (2)驗證完整性:如重新計算電子檔案全部雜湊值,確認其與電子檔案內所載
      雜湊值之相符性,或檢查內部關聯檔案與電子檔案所載者之相符性,或依
      電子檔案文面內容檢查其記載文件之完整性。
   (3)驗證可及性:如利用檔案管理資訊系統或其他軟體工具隨機抽樣讀取電子
      檔案,檢查電子檔案得否正確開啟並辨識檔案內容。
    2.評估系統軟硬體環境、儲存媒體、格式、編碼及演算法之安全強度等資訊。
   (1)評估系統軟硬體環境:如檢視作業系統、資料庫管理系統是否過時,系統
      負載容量是否超過容許值,俾及早規劃電子檔案轉置及電子檔案管理資訊
      系統擴充需求。
   (2)評估儲存媒體:如檢查儲存媒體規格是否合適,或依資料成長量,評估儲
      存媒體使用期限、購置成本及媒體更新需求。
   (3)評估格式與編碼:如檢查電子檔案格式及編碼方式是否符合文書及檔案管
      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規定,以評估格式轉置需求。
   (4)評估演算法之安全強度:如檢查電子檔案是否運用已知不安全之演算法加
      密,或利用過短之加密金鑰長度加密,以評估安全強度需求。

十、提出鑑定結果及撰寫鑑定報告
    1.完成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後,應將鑑定之過程、結果及建議做成鑑定報告,
      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檔案鑑定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1)檔案原有機關背景:包括機關名稱、機關組職沿革、相關業務法令。
   (2)鑑定目的、範圍及檔案描述:包括鑑定目的、檔號或分類號、數量、原
      件或複製品、媒體型式、保存狀況、檔案涵蓋年代及產生時間、檔案類
      別所含案卷及主要內容。
   (3)鑑定過程:包括鑑定方式、鑑定方法、鑑定基準、鑑定人員、相關鑑定
      案例。
   (4)鑑定結果及建議:包括鑑定結果綜合評析、檔案處置建議。
    2.檔案之範圍及數量較多、性質多元或其他因素,有詳盡分析之必要時,
      檔案鑑定報告應增加記載下列事項:
   (1)檔案原有機關背景:包括所屬機關及本局內部業務單位數量、員額與預
      算;機關職能涉及法令之影響程度、主要職能及對國家或社會之影響、
      機關重要性分析。
   (2)鑑定目的、範圍及檔案描述:包括檔案內容摘要及特色、檔案產生原因
      及目的、與其他檔案之關係。
   (3)鑑定過程:包括辦理本次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之經過、鑑定遭遇之困難及
      異議處理情形。
   (4)鑑定結果及建議:電子檔案辦理技術鑑定後,如經評估須進行電子檔案
      轉置或修復等處理時,應提出具體時程、轉置或修復方式及成本分析等。

十一、本局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涉及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訂(修)定、檔
    案銷毀或移轉時,檔案鑑定報告應併同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檔案銷毀目
    錄或檔案移轉目錄,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程序,陳送
    上級機關轉檔案管理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