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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1 23: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
    至二十一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關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以下簡稱應用)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申請書
    送達方式以親自持送、本局網站線上申請或以郵寄通訊為之;未以申請書
    申請者,受理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
三、應用本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
      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四、本局對於前點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若申請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其三十日之
    計算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五、經核准應用檔案者,受理單位應於審核通知書中載明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應攜帶相關
    證明文件,通知申請人。
六、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其准駁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如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七、申請人至本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
    並完成登記程序後,使得進入檔案閱覽處所。
八、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協助申請人應用檔案,如有飲食、吸煙、破
    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
    應終止其閱覽,並紀錄之。
九、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告知申請人,抄寫檔案時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
十、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
    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告知其不得繼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後,終止其閱
  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行為,並紀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
  關偵辦。
(一)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檔案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檔案之行為者。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十一、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經核准者,依「科技部及所屬機關提供
  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
  數額計算。
十二、 光碟、微縮片等特殊媒體檔案,其申請應用程序亦同。
十三、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