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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園區創新創業輔導培育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國家推動園區創
  新轉型成為高附加價值之新創事業發展園區,促進科學園區產業競爭力
  及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輔導培育之創業團隊,係指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一)獲科技部「創新創業激勵計畫(FITI)」初選入圍之團隊。
(二)其他經政府機關相關創新創業(意)競賽初選核定通過或獲獎者並經本
   局審議具有科學事業發展潛力者。
(三)其他經本局審議具創業潛力者。
三、符合本要點輔導培育之創業團隊申辦進駐創業場域獨立辦公空間,應備
  齊下列文件送請本局審議,文件不齊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
  未補正者,將予以退件:
(一)申請書。
(二)創業構想及營運計畫書。
四、創業團隊備齊文件提出申請後,由本局組成審議小組召開審議會,並邀
  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共同協助審議,創業團隊應出席會議簡報說明。
(一)經審議小組成員過半數審議做成審議結果後,送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
(二)審議小組成員及邀請之專家學者如涉及該創業申請案者,應依科技部
   辦理獎勵及補助案件審查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迴避審議。
五、本局提供創業團隊之資源與輔導服務如下:
(一)經申請同意後可使用下列創業場域資源:
  1.免費使用行動辦公桌或共同工作空間 (額滿為止)。
  2.免費使用會議室及洽談室(採預約制度)。
  3.單人宿舍租金優惠:實際優惠價格依本局宿舍租賃契約書為準,本局
   得依場域使用及申請狀況分配、調整或不提供使用。
  4.獨立辦公空間租金優惠:依獨立辦公空間實際坪數計價,實際租金依
   本局廠房使用收費辦法為準。但本局為特定園區之發展,得於一定期
   間免收租金。
(二)產業專業技術課程:提供創業團隊每場次每隊一個名額,免費參加本
   局所辦理之產業技術訓練課程及技術發展研討會或論壇,惟實作課程
   以園區廠商員工為優先。
(三)經營管理之輔導:主要為法律、會計與業師諮詢或媒合服務包括:
  1.提供園區策略聯盟之法律及會計事務所免費諮詢服務,如公司籌設諮
   詢、財務報表之健檢。
  2.提供創業資源與業師諮詢服務,如商業模式建構或營運模式之健檢。
  3.提供單一窗口式服務,如協助創業團隊相關行政諮詢或研發技術資源、
   專業設備租用等轉介服務。
  4.適時辦理團隊創新產品之發表活動,或於本局發行之「園區簡訊」協
   助刊登藉以宣傳團隊之產品,以增加投資媒合之機會。
(四)育成及入區投資服務:視創業團隊需要,積極輔導進入園區育成中心,
   結合優良培訓資源加速育成,若符合科學園區科學事業之條件,亦得
   向本局直接申請入區投資設立。
  前項資源與輔導服務,得視各園區發展於個別園區之進駐須知酌予調整。
六、經本局核准同意進駐獨立辦公空間後,團隊得辦理相關設立登記,並免收
  科學園區管理費。
七、創業團隊進駐期間應配合遵守下列規範:
(一)創業團隊應配合本局訪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創業團隊不得於區內量產,但研發雛型品送樣不在此限。
(三)創業團隊使用之空間不得擅自將全部或一部分出租或將使用權以其他任
   何方式轉他人使用,並保持場地之完整性。
八、場域使用期間:創業團隊進駐期間以二年為限,使用期屆滿時,應於二週
  內將場地復原後遷離,若於使用期間內因故欲停止使用該場地,則應於預
  計停止使用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遷離,如有必要時亦得申
  請展延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九、創業團隊未遵守第七點規定或經本局認定有重大違規或影響本局形象之事
  實,本局得以書面通知創業團隊限期遷離,並取消享有本局所提供之資源
  與輔導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