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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補(捐)助民間團體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園區產業發展、
    加強敦親睦鄰及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助於本局相關開發或建設成果之活
  動或研討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民間團體。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同一補(捐)助對象年度補(捐)助以二次為上限,補(捐)助總金額以不超
  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 社團公益或於教育、文化推廣等,能有助於本局相關業務之活動等。
(二) 促進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及發展相關之學術演講、專題研討會等相關活動。
五、經費來源:本局公務預算相關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補(捐)助之單位應檢具活動計畫,內容包括
  辦理目的、時間、地點、內容、總經費(列舉明細項目)、擬申請之經費
  金額與項目、預期效益等,向本局提出申請。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
  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
  目、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若有已撥
  付款項,應予收回。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由本局主辦組室受理後,就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是否有助於本局業務推
     展及敦親睦鄰等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會簽相關單位,簽報局長核定
     補(捐)助項目與金額。
(二) 經核定之計畫,由本局函覆申請單位,並請其依計畫內容執行。辦理經
     費請撥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 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敘明理由後函覆申請單位。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 申請補(捐)助之單位應於活動或研討會結束一個月內提出經費請撥,不
     得逾當年會計年度終了日。
(二) 申請補(捐)助之單位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並檢附下列文件:
  1. 活動或研討會成果報告二份。
  2. 實際支用總經費明細表一份。
  3. 分攤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一份。
  4. 補(捐)助款支出原始憑證正本。
  5. 領據一紙。
九、督導及考核:本局對補(捐)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予考核補(捐)助
    款之運用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
  報等情事,申請補(捐)助之單位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本局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
  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
  注意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之適用情形。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科技部對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補(捐)助民間團
  體及個人業務管考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