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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工商服務大樓進駐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之工商服務大樓(
    以下簡稱本大樓)以提供園區金融、商務、會議、餐飲、購物及科技
    服務等多功能使用,並提昇園區生活服務品質為目標;為建立事業單
    位申請進駐本局工商大樓營業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進駐對象
(一)銀行業、旅行業、保險業、會計師、律師、企業管理顧問、人力資
      源、餐飲、零售及其他提供工商服務、生活機能服務之事業。
(二)相關科技發展之研究機構。
(三)園區事業(科學工業除外)或純為提供科技產品及技術暨售後服務
      性質,確無製程之科技服務業。
(四)經獲准進駐之科學工業,其於籌設階段、廠房興建未完成前,或現
      有廠房空間不足時,得申請進駐工商服務大樓。
(五)其餘經進駐工商服務大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獲准進駐之事業單位
      。


三、申請進駐資格
    申請進駐之事業單位需為已依我國相關法令合法登記之下列組織:
(一)依公司法組織之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依商業登記法成立之獨資、合
      夥事業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登記)
(二)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或其分公司
(三)法人團體
(四)公、協會
(五)學會
(六)政府相關機構
(七)學校
(八)其他經本局核可之事業單位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備齊以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營運計畫書。
      3.區外總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1  份;其他非公司組
        織者,繳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許營業執照影本 1  份(非特許行業
        免檢查驗證)。
      5.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於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之核准
        函影本 1  份。
      6.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1  份。
(二)前項營運計畫書內容應依序載明如下:
      1.組織團隊:含申請單位簡介、營運經驗、駐區組織架構等項。
      2.營運機能:含申請駐區營運內容、服務對象、財務規劃、進駐時
        程等項。
      3.服務特性:含服務策略、方式、未來展望等項。
      4.資源配置:含租賃營運場所之配置、裝修計畫、使用計畫及水電
        等公共設施需求等項。
      5.協同承諾:表明遵循下列事項之承諾:
     (1)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所規定事項。
     (2)有關本大樓之管理規章。
(三)若未依前點規定備妥文件,經本局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經退件者,6 個月內本局得不予受理相同案件之申請。
(四)本要點公佈實施前已獲本局核准進駐者,得不須重新申請。


五、審核方式
(一)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後,由本局組成審核小組,以書面或開會方式辦
      理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進行簡報說明。
(二)審核小組審核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申請者所提申請文件。
      2.園區當時之發展狀況、政策、區內此類行業或服務供需情形。
      3.事業之經營情形。
      4.申請單位如先前有申請遭拒或廢止駐區之事由。
      5.其他相關條件審核。
(三)審核小組依下列標準提出審核意見及結果:
      1.不同意(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申請進駐事業單位之申請資格、經營情形或營運計畫未符進駐
          本大樓之狀況。
     (2)該事業進駐不利於園區之整體發展政策或可能導致區內此類服
          務供需失衡之情形。
      2.有條件同意:
        該事業單位符合進駐之申請資格,其進駐合於園區之整體發展政
        策,且無導致區內此類行業、服務供需失衡之情形;但其營運計
        畫尚需做部分修正,於書面修正後,即可同意進駐。
      3.同意:
        申請進駐事業單位之各項審查因素皆已符合進駐之要求。
(四)經審核小組同意准予進駐者,由本局發函通知,並據以辦理後續之
      租約簽訂事宜。
(五)未經本局同意進駐者,於本局通知後,6   個月內本局得不再受理
      相同事業單位之進駐申請案,仍提出者,本局得不經審核小組審核
      ,逕予駁回。


六、進駐廠商應負擔事項
(一)經同意進駐營業者,應於核准函送達日之次日起 1  個月內辦妥進
      駐本大樓之租賃程序。
(二)經同意進駐營業者,應按下列時程辦理進駐:
      1.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後 1  個月內向本局建管組提出室內裝修圖說
        審查。
      2.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後 3  個月內進駐、營運。
      3.營運計畫書所訂進駐、營運期程較前述規定短者,依營運計畫書
        所訂之期限辦理。
      4.已簽訂租賃契約滿 3  個月尚未完成進駐、營運者,得向本局申
        請展延,最長以 1  個月為限。
      5.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已獲准進駐本大樓且現仍營運之事業單位,擬擴充其承租之營運場
      所者,應重新提送營運計畫書,依本要點第 5  點規定辦理。
(四)進駐本大樓之事業單位,應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之規定
      ,繳交管理費。
(五)進駐本大樓之事業單位,除政府機構或經本局核准者外,應依與本
      局簽訂之租約規定,繳交押租金。
(六)進駐本大樓事業單位應遵守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


七、同意進駐之廢止
(一)經同意進駐營運者,若有違反本要點第 6  點之規定或其營運計畫
      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本局得廢止其進駐同意之核
      准,並依租賃契約之規定終止租約並限期遷出。
(二)經本局廢止其進駐之核准者,本局於 6  個月內不再受理其進駐之
      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