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為建構新竹科學工
業園區整體優質環境,促進土地合理及有效利用,提升並形塑高科技
產業園區之建築景觀風格、生態環保、公共安全與綠建節能,依「擬
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竹市部分)(不含「高峰里保護區檢
討變更保留案」範圍)細部計畫(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第一階
段)(下稱本計畫)」都市設計準則第三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科管局依據本要點內容及參照有關法令,得就本計畫區內之申請建築
案件進行預審作業,並得成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三、申請建築之建築與景觀規劃設計,以下列各款為原則。但經科管局審
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建築立面設計:建築物面臨主要道路、公園、綠地(帶)側,建築
物立面應加強細部處理,以符合視覺景觀多樣化。建築立面造型
之處理,應尊重建築群體間的協調性。
(二)立面附加物:建築物因工業生產或其他須求所需安置於建築體之
立面附加物如管線、設備、壁面標示等應與建築物作整體考量;
附加物的遮蔽設施亦應配合原建築立面做整體考量。立面之材質
、顏色及新舊建築物應盡量協調並與環境相和諧。
(三)建築附屬設施:建築物周邊及屋頂平台必須設置的設施物如:儲
液(氣) 槽、水槽、風扇、機房、冷卻水塔、垃圾存放處等應避免
直接曝露於道路及永久性開放空間之公共視野內或配置於屋頂平面
中央,且須設置適當之設施或植栽作有效的遮擋,屋頂露台應儘量
設計可供植栽之屋頂花園為原則。
(四)基地出入口及建築物臨街立面標示物,其大小及位置需與建築物搭
配,比例要相稱;並以設置各1處為原則。
(五)本基地園區內不得有裸露土面,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退縮建築之部
份,原則上綠化面積不得小於50%。建築基地綠化適用建築技術規
則者,從其規定。
(六)植栽配置應仔細考慮冬季季風遮擋、夏日遮蔭、並配合建築物之外
觀顏色質感,選用具季節變化之植栽種類。
(七)景觀規劃時應考量週邊及本基地園區內原存之景觀元素,與自然植
生做最適當的配合,以作最小改變為原則。
(八)建築基地之戶外空間應儘量綠化,地面停車位之數量應避免過量而
損及開放空間之品質。
(九)本基地園區內各建築基地,其車行出入口設置於計畫道路上,其車
行出入口位置、大小及數量,須經科管局同意。
(十)建築基地內大型停車場與卸貨區以不設置於臨主要計畫道路旁為原
則,並應配合適當景觀處理。
(十一)停車空間之地面出入口應距道路路邊交叉點或截角線、路口轉彎
處圓弧起點、穿越斑馬線、橫越天橋或地下道出入口20公尺以上之
距離為原則。
(十二)地下室停車空間之地面出入口,與道路銜接處應於車道兩側留設
寬度4公尺以上之無礙視線空地為原則。
(十三)新建大型建築物規劃設計以取得綠建築證書為原則。
四、申請人應備妥申請函與預審報告書一式十份,寄送或親送科管局辦理審
查。預審報告書之內容,以包括下列各款為原則。但經科管局審議通過
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與委託書:載明起造人名稱、住址、電話、設計人名稱、住址
、電話,設計標的【含案名、基地坐落地號或門牌號碼】及用印),委
託書載明受託人及委託人、委託標的並用印。
(二)基地位置圖(基地現況):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
區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及道路名稱。圖面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
百分之一。
(三)開發計劃與法令檢討:簡述分期分區興建計畫,載明各期位置、使用
強度、交通、停車、景觀、雨水再利用系統等之連接方式;依據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準則,檢核建蔽率、容積率、基地退縮
、法定停車位,相關法令要點檢核,並以檢核表逐一檢討。
(四)交通動線計畫:說明基地周邊現況交通動線,基地內動線與開口檢討
及防災動線規劃。
(五)建築設計圖說:載明設計概念、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
建築物情況(樓高與位置)、建築物平面、立面、剖面、透視圖、空
間用途、外牆顏色及材質及外牆標示物詳圖。
(六)景觀設計圖說:載明現有景觀與指標設施配置、現有植栽調查(應標
示基地原有植栽之種類、規格、數量及保存、移植與砍伐之說明)、
主要道路與分區代表植栽名稱、分區代表顏色;設計之公眾活動區、
服務區(裝卸區、垃圾暫存區、地面其它固定設施物等)、基地法定
總植栽量(含中、小型喬木植栽量)、植栽計畫(應含綠地、遮蔽性
綠籬及停車場等之植栽配置,及原有植栽與新栽植植栽之位置與數量
計算)、照明系統、各種指標位置、分區代表顏色。
(七)施工圍籬綠美化:載明施工圍籬綠美化之設計及圖示。
(八)綠建專章與綠建築候選證書檢討。
(九)建廠期程與相關申請附註文件。
(十)其他經科管局審查之必要附屬文件。
經完成審議之案件,申請人應檢附預審報告書(定稿版)一式十份及電子檔
光碟乙份,送科管局備查。
五、經科管局備查之申請案,如符合下列規定,得免再提會審議:
(一)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二)變更附屬設施未影響景觀。
(三)景觀綠化係同一種別植栽種(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四)不調整立面開口面積之門窗形式、欄杆形式變更者。
(五)建築物內部空間調整者。
(六)其他經科管局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