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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
民國 71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維護園區內機關廠商之安全,防止災害,達成消
防救災及緊急救難任務,特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第十三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設置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區消防隊 (以下簡稱為本隊) 。


第 2 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局長之命,綜理隊務,置隊附一人襄助之,均由
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


第 3 條
本隊隊員,依消防與救難設備(車輛)及實際需要聘僱配置之,其標準如
左:
一、雲梯或化學或高低壓消防車每輛配置隊員五人(含駕駛)。
二、水箱消防車輛配罝五人(含駕駛)。
三、普通消防車輛每輛配置五人(含駕駛)。
四、救護車每輛配置駕駛一人。


第 4 條
各消防車置車長一人,由隊長於各車配置隊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 5 條
本隊置約僱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第 6 條
本隊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支應。


第 7 條
本隊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會計業務由管理局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