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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員選拔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員選拔要點

                 中華民國98924日臺會人字第098007025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417日臺會人字第1010024059號函修正

 

一、為提升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員品德修養,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會及所屬機關依法任用、派用、僱用、聘任、聘用、約僱之法定預算內現職人員為適用對象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員之選拔,應符合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三點各款事蹟之一;並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本機關服務滿三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及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年度模範公務員之選拔,以最近五年未曾依本要點獲選者為優先。

四、推薦模範公務員,應本寧缺勿濫,本會各處室及所屬機關各以推薦一人為原則,並於規定期限內填列具體事蹟表,送本會人事室彙辦。

    本會各處室前一年度曾有同仁依本要點獲選模範公務員者,不得推薦人選。

五、本會各處室所推薦人選,先提本會考績委員會審議,擇優三人併同所屬機關推薦人選,提請模範公務員選拔小組審議後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所屬單位有推薦模範公務員者,於表決時應行迴避。

模範公務員選拔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指派之,並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六、年度模範公務員,每年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本會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各一人;所屬機關二人。 

七、模範公務員應於本會主管會報中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台幣五萬元並給公假五天。

八、本會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員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推薦參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必要時得提請模範公務員選拔小組審議後推薦。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