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譯注人文及社會科學
經典,以厚植相關領域研究基礎,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
(一)符合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之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人員。
(二)退休之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教學、研究人員,其原任職機構,於申
請經典譯注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
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四、經典譯注研究計畫(以下簡稱譯注計畫)種類
(一)公告書單譯注計畫:由本會人文處設經典譯注評審委員會(以下簡
稱評委會)依各學門發展需要遴選相關經典後,公告書單之譯注計
畫(公告書單如附件七)。
(二)被推薦人自行提出譯注計畫:評委會推薦適當譯注人選,於公告書
單外提出之譯注計畫。
(三)計畫主持人自行提出譯注計畫:非屬評委會推薦之其他申請人自行
提出公告書單外之譯注計畫。
五、申請方式:
(一)前點第三項「申請人自行提出譯注計畫」,應於每年九月底前提出
「申請人自行提出譯注計畫構想表」(如附件二),填具原典之書
名、著作人、版本等相關資料並檢附申請人洽詢其中文正(繁)體
字著作權授權狀況之函件影本(參閱附件三),逕以電子郵件寄本
會人文處承辦人(不需由學校具函),經評委會認定所提書單臻於
經典水準,且符合學門發展方向,本會即函覆申請人,提出譯注計
畫之申請。
(二)線上提出譯注計畫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
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
;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1.計畫申請書
(1)說明該經典在領域之重要性、重要文獻評述、執行步驟及本計
畫完成後之預期效益。
(2)試譯原典五頁、試注(annotation)至少五例。
(3)對照之原典影本(含封面頁、版權頁及目錄頁)。
2.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人資料表。
3.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
七年內,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須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
著作至多五篇。
4.最近五年執行本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出版情形表。
六、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但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
,且從未申請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或獲博士學位之日起三
年內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並以申請一件為限。
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
七、計畫件數
計畫主持人同一年度內以執行一件譯注計畫為限。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二件以上研究計畫者(含譯注計畫),
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從嚴審查。
八、審查
(一)審查方式:譯注計畫均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
1.初審:相關領域專家以非公開方式書面審查(初審意見表如附件
四)。
2.複審:相關領域之數位專家共同會審(複審意見表如附件五)。
3.經典譯注整體評比。
(二)審查重點:
該經典在領域之重要性,重要文獻評述,計畫執行步驟之合理性,
對原典文字掌握程度及文筆流暢度,試注之妥適性及計畫主持人之
研究表現。
(三)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核定
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
九、版權之授權
譯注計畫經本會核定後,如為近當代經典之譯注計畫,應取得原著作
正(繁)體字著作權之授權者,本會簽約出版公司即向原著作物之著
作權人取得中文正(繁)體版翻譯權及臺灣地區出版授權(以下簡稱
中文翻譯權及出版授權),所需相關費用由本會負擔;未取得原著之
正(繁)體字著作權授權者,本會不補助該譯注計畫。
十、研究經費補助項目計畫經費之編列分為二種,一為一般計畫經費,一
為稿費(列在業務費項下之其他費用),二者擇一提出申請。計畫經
費之核給,由評委會審議決定。計畫主持人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優異,
譯注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本會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
持費(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
持費)。譯注之經典,如屬詩作、歌謠、法律條文等精簡文字者,其
稿費標準由評委會另案核給。
(一)一般計畫經費
譯注計畫主持人得依實際需要申請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各項補助經費
。
(二)譯稿費
1.預付譯稿費:暫以原典字數之三分之一計算預付稿費,譯稿費依
本會補助譯注計畫譯稿費支給標準表支給(如附件一)。
2.支付稿費餘額:譯注計畫成果(以下簡稱譯注初稿)審查修潤通
過,付印稿繳交後,由計畫執行機構來文檢附領據,申請支付稿
費餘額,本會審議後支付。譯稿費計算範圍,自內封首頁書名頁
起含目次、序文、導讀、圖表、正文、注釋、參考文獻、作者生
平、創作年表、索引等(照片不計字數),以電腦文書處理軟體
之計算工具計算(字元數不含空白)。
十一、執行期限
(一)譯注計畫執行期限最多以兩年為限,但經專業學術審查考量原典
難易程度及篇幅,審查人建議加長譯注年限者,不在此限。未能
於期限內完成譯注計畫者,得於執行期限結束前申請延長,最多
以延長一年為限,延長期間所需費用,不另補助。但如屬近當代
經典之譯注,為配合授權事宜,其成果初稿繳交應在原典授權出
版期限前九個月,(原著授權出版期限多為簽約授權後之一年至
一年半)。
(二)譯注計畫全程執行期滿後兩年,計畫主持人當年度如另有計畫獲
得審查推薦,將俟該譯注初稿審查修潤通過後,始予核定。
(三)譯注計畫全程執行期滿後兩年,如因計畫主持人因素致未能繳交
譯注初稿者,本會將追回該計畫補助經費、中文翻譯權及出版授
權費。
十二、學術倫理規範
(一)計畫參與人員於譯注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
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
理。
(二)譯注計畫核定後,譯注之執行及完整報告之撰寫均應由計畫主持
人及共同主持人親自執行,不得一部或全部轉託他人譯注。如有
轉託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亦屬違反學術倫理。
(三)同一譯注計畫,不得重複向本會或其他機構申請補助。
十三、譯注計畫補助之簽約撥款事宜,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十四、譯注計畫執行期間,如有須事先報經本會同意之經費用途變更(含
流用)或延期等情事,執行機構應依本會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譯注初稿應包含項目:
(一)具有深度及份量的學術性導讀(critical introduction ),含
關鍵詞、作者介紹、著作發表的時代、典範意義、版本及譯本的
介紹。
(二)歷代重要相關文獻的檢討。
(三)原典原文之翻譯。
(四)注釋(annotation)
(五)譯注術語的討論與解釋。
(六)重要研究書目提要。
(七)年表。
(八)原典頁碼對照,以利查索。
(九)其他項目,例如譯注者認為重要的相關資料等。
十六、成果繳交及經費結案
(一)執行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譯注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依有
關規定線上繳交譯注初稿,並依規定辦理經費結案,未依規定辦
理者,本會不再核給計畫補助。
(二)多年期譯注計畫,應於期中各年度計畫執行期滿前兩個月線上繳
交譯注計畫期中報告。
(三)譯注初稿之繳交超過原著授權出版期限,致罰款者,如屬可歸責
於譯注計畫主持人之事由,執行機構應配合要求計畫主持人繳交
續約之授權費用及遲延罰款。如因此無法出版者,執行機構應責
成計畫主持人繳回計畫經費及因徵求授權所發生之費用,並不得
再申請譯注計畫。
(四)譯注初稿應經審查通過後方得出版,計畫主持人應將譯注初稿、
原典影本及光碟片一式二份逕寄本會人文處,信封上標明經典譯
注成果報告,審查後如建議修正,計畫主持人應配合修正,至審
查通過後始得出版。
(五)譯注初稿因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其出版品之保護,本會僅提供外界
部分查詢。
十七、譯注初稿審查後出版
譯注初稿經審查程序後,由本會簽約出版公司出版,如未出版或未
經審查而逕行出版者,計畫主持人不得再行申請本項補助。
(一)審查方式
譯注初稿出版前應經由本會送交二位以上評審委員或學者專家以
非公開方式學術審查後出版(譯注初稿審查意見表如附件六)。
(二)審查重點
譯注初稿是否包含應有之項目,導讀部分之質與量是否相稱,重
要相關文獻之檢討及評述,譯文流暢度、原典文字風格之掌握、
注解(annotation)內容之妥適性及是否符合學術倫理規範。
十八、引用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授權事宜
譯注計畫如欲利用他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但非屬原著作
文字及圖表範圍內者,譯注計畫主持人應由執行機構事先來函,檢
具文件送交本會及簽約出版公司審查,如經同意,相關授權事宜及
其因利用而產生之費用由譯注計畫主持人及執行機構自行處理。如
有利用歸屬於本會之著作或其他成果者,應事先徵得本會同意授權
執行機構利用,並應於該書內註明係本會補助計畫之研究成果。
十九、譯注初稿出版品(以下簡稱譯注出版品)智慧財產權歸屬、出版及
權益分配
(一)譯注初稿經審查通過後,本會為推廣譯注初稿能供社會大眾使用
,將依本會「研發成果權益處理要點」之規定,公告遴選出版公
司,授權同一出版公司發行及銷售。
(二)本會將依規定與執行機構、計畫主持人及簽約出版公司訂定「行
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語文著作授權出版契約書」,其權益分配悉
依該合約書規定辦理。
(三)譯注出版品之著作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執行機構者外,歸屬本會
所有,但譯注計畫主持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其著作權之保護、授
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查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及所送
申請文件是否完備。
(二)申請機構應利用本會網站提供之「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內之「
專題研究計畫線上申請彙整系統」,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於
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三)譯注初稿應使用中文書寫,人名、地名、書名及學術專有名詞等
,於譯成中文時,本會、教育部或政府其他機關如已有統一公布
之譯名者,應以其為標準。於特殊情況,有採取另外譯名之必要
時,應敘明理由。本會業務名詞及中英文對照表請參照 http://
web1.nsc.gov.tw/noun_class.asp 及相關網站連結,並於譯名
第一次出現時,以括弧附原文於後,俾便查考。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專題研
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
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