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稱本局)為管理公務車輛,爰依據行政院
頒車輛管理手冊訂定本規定,並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生效。
二、本規定管理範圍:包括本局使用之汽機車、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
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保險、肇事處理,及駕駛人員之管理
等事項,茲就其內容分別規定如下:
(一)登記檢驗:
1.汽車車身、形狀、顏色、輪胎尺寸、燃料種類、噸位、引擎號碼
、使用性質、任何一項有變更時,車輛經辦業務人員,均應向公
路監理機關聲請變更登記,報廢時亦同。
2.公務車輛應依規定繳納稅款及接受定期檢驗。
3.公務車輛除依財產管理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外,並須於車輛管
理系統填列車歷登記卡。
4.公務車輛自 88 年起,除有特殊情況報行政院核准外,不得增購
或汰換。
(二)調派使用:
1.公務車:除首長專用車外,其他車輛均應集中調派。
(1)各單位公務需用車輛時,應事先於派車系統中上網申請,除一
級主管外,同仁洽公、開會,新竹縣市至少2人以上,外縣市
至少4人以上始得提出派車,派車單非經單位主管核定,派車
人員得拒絕派車受理。
(2)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Ⅰ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Ⅱ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Ⅲ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Ⅳ其他緊急事故。
(3)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方得開車,並詳
細記載行車紀錄及加油數量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請使用
人於派車單上簽證,交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如係緊急調
派經管理員以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此項手續。
(4)各機關人員因公外出,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
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5)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6)公務車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
車場所存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
(7)當月份油料存量如有明顯不足情況,派車單位得對外縣市洽公
採定點接送至清大、竹北高鐵站或新竹市區鐵公路車站方式派
車。
(8)公務車輛非經核准不得在外過夜,各專責保管人,對所配置之
車輛應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愛護使用。
2.機車:
凡分配各單位使用之機車,原則上由各該單位主管指定專責人員
負責保管使用,並送財產主管單位備查,非因公或其他理由經主
管許可,不得任意私用,使用完畢應停放指定車庫,不得隨意棄
置室外任憑風吹雨淋,一經發覺立即停止使用並簽報議處如有遺
失由各該單位負責賠償或追回,其因使用或放置不當或發生損壞
情事者,概責由使用人負責修復。
(三)油料管理:
1.公務車輛由經管人員向中油公司申請加油卡,駕駛人員持加油卡
至中油公司加油站加油。
2.公務車輛若當月耗油低於耗油標準 2 公里/公升以下者,則屬
異常情況,即安排進場保養調整,以防浪費。
3.一般機車領油每輛每月以十公升以內為原則,如因行駛路況特殊
或基於業務需要專案簽核准者,每輛最高以不超出十五公升為原
則。
(四)保養修理:
1.定期保養由車輛保管人員按實際情形排定日期辦理保養維護。
2.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時,駕駛人員應立即申請修護,凡屬未經許
可之檢修費用概不予核銷。
3.因公外出車輛在外發生故障必須檢修之費用,應由用車人員核實
證明後再申請核發,如未經證明核實則不得報領修理費用。
4.駕駛人員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安裝車內外零件,違者責令賠償外並
視情節議處。
5.駕駛人員應負責車輛保養與車身內外之清潔維護,其執行績效作
為駕駛人員年終考核評分之依據。
6.優良駕駛人員得報請獎勵,績效欠佳者按情節簽報議處。
(五)報停報廢:由各車管理單位依照規定辦理。
(六)保險:各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責任保險之外,並得視財力與需要
投保其他任意險。
(七)肇事之處理:
1.凡經投保之車輛,應於肇事 24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保險機構辦理
理賠手續。
2.車禍發生在偏遠地區,應立即通知就近警方處理。
3.車禍未經處理絕不可離開現場。
4.駕駛人員儘量避免發生車禍,萬一發生不可逃避,否則自負一切
責任。
5.車禍現場應經警方處理鑑定方可離開。
6.車禍如有人員受傷,除保持現場外應以救人為先。
7.車禍所損壞之車輛,應送投保公司指定之修理廠或本局核可之工
廠整理。
(八)駕駛人員之管理:
1.行駛前:
(1)必須儀容服裝整齊、車容美觀清潔。
(2)檢查有關證件、奉准派車單。
(3)實施車輛安全檢查。
(4)發動引擎至適當溫度時方可行駛車輛。
2.行駛中:
(1)行駛中注意機械是否有異聲故障現象,必要時選擇路邊停車檢
查。
(2)全神貫注,注意兩側行人及來車,以策安全。
(3)不得左顧右盼、抽煙或大聲談話。
(4)聽從車長或用車人指示遵守交通規則,若兩者相抵觸時則以交
通法規為準。
(5)不可超載、超速行駛。
3.行駛後:
(1)確實維護車內外整潔及各部門機械潤滑。
(2)發生故障或損壞,應立即報請修復。
(3)隨時保持油、水、電瓶水之適當容量。
4.生活規範:
(1)不得賭博、酗酒、打架鬧事,違者一律嚴懲情節重大者開革。
(2)未經許可不得私自開車外出,一經查覺即嚴加議處。
(3)不得非法出賣油料一經查覺依法嚴處。
(4)不超速不超載,違者因而發生肇事除罰款由肇事人自行負擔外
,按情節簽報議處。
(5)任何人不得對駕駛有要求違背交通法規或安全顧慮之行車,否
則駕駛應負全責。
(6)車輛在外駕駛不得任意離開車輛,或將車輛交給他人代為駕駛
,如經查覺嚴予議處。
(7)不得違規停車、或闖紅燈、超速,因而罰鍰者由駕駛人自行負
擔。
(8)星期假日指派加班車輛應遵守派用時間,以為報支加班費計時
依準。
(9)駕駛應服從派車人員之調派。
三、本規定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