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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22: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99315日園建字第0990005905號函訂定
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宜蘭科學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相關審查工作,以強化園區及地方特色,提昇整體環境品質,特依宜蘭縣政府發布實施(內政部許可)與本園區相關之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變更案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壹、二之規定,訂定本要點,並成立「宜蘭科學園區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職掌為審議本園區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9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本局建管組組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報局聘(派)兼之:
() 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2人。
()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相關業務主管1人。
() 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或景觀領域之學者或專家2人。
() 本局相關業務主管2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1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依前條第三項聘任者,續聘以3次為限;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以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幹事1~2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局建管組有關人員兼任。
六、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專家、學者、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經委員所屬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出席。
八、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照預算程序及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