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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科技專業活動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
    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地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政府立案核准之科技學術團體(以下
    簡稱邀請機構),邀請大陸地區科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科技專業活動
    ,依本要點辦理。


三、邀請機構邀請大陸地區科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科技專業活動,應向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送本會
    進行專業審查後,再轉由移民署審查、核定,並通知邀請機構。
    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
    政府授權機構申請,核轉移民署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
    由邀請機構代向移民署申請。


四、本要點所稱科技專業活動指下列二類:
(一)科技活動: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科學與技術相關之會議、演
      講、研習等活動。
(二)科技研究: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參與科學與技術相關之研究、技
      術指導及特殊領域講學等事項。


五、受邀人資格:
    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區從事科學與技術研究或管理之人員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經邀請機構邀請來臺從事科技專業活動:
(一)在基礎及應用科學領域或在專業技術上獲博士學位具有研究發展潛
      力或有優秀成就者。
(二)大陸地區科技機構中具備科技相關專業造詣,且在兩岸科技關係之
      互動具有助益或重要地位之科技管理人員。


六、申請時間:
(一)科技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依第三點規定提出申請。
      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二)科技研究:
      1.經費不需申請本會補助者:應於經費及來臺計畫確定後,於預定
        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2.經費需申請本會補助者:應配合來臺計畫及經費審核情形,於預
        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3.經費已獲本會補助者:本會核定補助延攬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得
        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七、本會於受理案件後,就邀請機構與受邀人之專業資格、活動之必要性
    及來臺行程之妥適性等,進行審查。


八、審查重點:
(一)計畫部分:
      1 受邀人之專業資格、來臺科技活動計畫之必要性、活動目的及兩
        岸科技交流之關聯性。
      2 經費來源。
      3 邀請機構之專業性。
(二)行程部分:
      1 時程安排及來臺總天數之妥適性。
      2 行程內擬參訪單位之必要性。受訪單位為政府機關、國家實驗室
        、科學工業園區、生物科技或其他重要科研單位者,邀請機構應
        依相關規定,檢具受訪單位之同意函。
(三)證明文件部分:學經歷等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九、隨團訪視:
    本會除配合移民署所擇定個案,派員全程或部分行程進行訪視外,並
    得視實際科技交流活動之性質,主動擇定個案,抽樣實地訪視或隨團
    瞭解。其屬特殊個案者,本會得會同相關機關訪視,並將訪視結果依
    程序轉移民署及其他機關查核處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