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發展諮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臺會企字第1010014493號函訂定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徵詢科學技術發展之建議,特設科學技術發展諮議會(以下簡稱諮議會)。
二、諮議會任務如下:
(一)本會有關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策略之諮議事項。
(二)本會有關國家重大科技研發計畫之諮議事項。
(三)本會其他科學技術發展事項之諮議。
三、諮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國科會主任委員兼任之;首席委員一人,由國科會主任委員商請中央研究院院長或聲望崇隆之學者專家兼任之。
諮議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九人,召集人及首席委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會就聲譽卓著,熟諳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之學者、專家聘兼之,均為外聘委員。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諮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由本會相關人員兼任,辦理諮議會幕僚工作。
五、諮議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六、諮議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
列席諮商。
七、諮議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諮議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國外委員得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諮議會於科技部成立後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