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為維護行政大樓 (以下簡稱本大樓) 人員與財物安全,特訂定本事項
。
二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所屬員工進出本大樓必須佩掛
員工識別證,免予以換證。
三 園區事業單位及各分支機構所屬員工,進出本大樓必須佩掛各單位所
配發之員工證,免予以換證。
四 執勤員警得請求出示或查驗進出本大樓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所攜
帶之物品,並協助管制訪客車輛。
五 具左列身分者,得免佩帶識別證進出本大樓:
(一) 政府機關首長、國賓及其隨員,經事先協商有案者。
(二) 本局首長、副首長或一級主管陪同出入本大樓之訪客或投資廠商。
(三) 郵差、園區採訪記者及參加本局會議者 (持開會通知進入) 。
(四) 前來園區參觀訪問之團體,經接待單位核准事先通報者。
六 除前項之來賓及訪客外,應由本局值勤人員於服務台處辦妥換證手續
,並由值勤人員通報受訪員工後,方得進出本大樓。
七 值勤人員依據來訪者證件逐件登錄「本局行政大樓人員出入登記簿」
。
八 參訪團未依規定申請核准者,值勤人員應嚴拒其進入本大樓,必要時
得請求員警協助處理。
九 出入本大樓洽公時間為上班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七時三十分
止。
一○ 非辦公時間 (下班後) 及例假日欲進出本大樓人員,值勤人員應進
行查詢,認可後並依第六項換證登錄備查,除因公奉准加班或業務
需要者外,晚間廿二時後禁止出入。
一一 本事項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