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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研究成果傑出之科學
    技術人才,長期從事學術或產學研究,以提升我國學術研究水準及國
    際學術地位,並強化我國產業技術研究成效及提升產業技術研發能力
    ,增強國家科技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


三、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除應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不含已退休、累
    獲本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人員)外,並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術研究類:
      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傑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理論創新、實驗技術發展或儀具製作上,其研究成果能顯著提
        升我國國際學術地位。
      2.領導執行大型、整合型之研究計畫,其成果對國家建設或科學教
        育有重大貢獻。
      3. 研究成果在重要學術雜誌發表且具有創見。
(二)產學研究類:
      申請人近五年內應用研究成果或產業技術應用績效傑出,並具備下
      列條件之一者:
      1.研究成果能顯著促進產業競爭力及產業升級,提升我國在該領域
        或學門之產業技術地位及技術創新研發能力。
      2.研究成果能達到預期之技術指標、效益,並對國家建設、產業升
        級或提升產業技術之研發能力確有助益。
      3.研究成果獲得發明專利,且具實務應用潛力與創見。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線上傳送至申
      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
      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1.傑出研究獎申請表。
      2.個人資料表。
      3.依本會各學術處規定,應填之相關表件。
      4.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
        七年內,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績效文件:
     (1)學術研究類:已發表最具代表性之學術著作或研究成果至多五
          篇。
     (2)產學研究類:於技術創新及技術突破之研發成果或重要績效,
          含技術移轉、發明專利、技術報告或學術著作等至多五件。
      5.前款績效文件應註明發表之年月及出處,已被接受刊登尚未正式
        出版者須附被接受函。學術著作如屬數人共同研究完成者,須於
        該項著作檔案第一頁說明個人之貢獻。
(二)本會各學術處得依當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審查結果遴薦人選,
      由其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五、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審查:
(一)審查方式:
      1.由本會各學術處進行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必要時得送國外專
        家學者審查。
      2.學術研究類及產學研究類分開辦理審查。
      3.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之審查會議決定獲獎人名單,簽陳主任委
        員核定。
(二)審查作業期間:以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必要時得予延長。


七、獎勵:
(一)獲獎人數:
      1.學術研究類每年以八十八名為限。
      2.產學研究類每年以五名為限。
(二)獲獎人除由本會頒發獎狀一紙外,並發給連續三年之獎勵金,每年
      獎勵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並自申請當年之八月份起給予獎勵。


八、獲獎人名單,由本會核定後函知申請機構,依本會規定格式造具印領
    清冊函送本會辦理撥款。


九、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
    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其他事項:
(一)傑出研究獎同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限。
(二)獲獎人以獲頒三次為限。
(三)累獲傑出研究獎三次者,得依本會補助特約研究人員從事三年期特
      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特約研究計畫。
(四)傑出研究獎獲獎人,於獎勵期間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