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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違章建築處理作業原則
民國 93 年 05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目的:為貫徹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處理之規定、整頓都市街貌景
    觀、並配合本局施政方針,特定訂本作業原則。


貳、適用地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竹南
    基地。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二、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三、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一。
四、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肆、名詞解釋:
一、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
    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違建人:搭蓋違章建築之所有人、使用人、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伍、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附件一
二、流程說明:如附件二
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如附件三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