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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作業規範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作業規範

95614日臺會協字第0950027154號函訂定發布

一、為鼓勵大專院校與科學工業園區之科學工業從事人才培育工作,促進產學合作,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對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業務管考作業要點」訂定本補助計畫作業規範。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執行機關為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籌備處(以下簡稱各管理局或籌備處)。

三、本計畫之經費來源由各管理局或籌備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計畫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技專校院及私立大學校院系所,其申請之學年度未獲政府其他人才培育補助方案者,或以技專校院提案,結合一般大學資源模式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五、計畫補助選課對象:以大學三、四年級、研究生(含碩博士生)、五專之四、五年級、二專之二年級、二技之一、二年級、四技之三、四年級以上學生(在職專班、進修部學生除外)。

六、計畫執行期程:以學校當學年度為計畫執行期程。

七、計畫補助課程規劃內容:

(一)  課程規劃需非學校既有課程之內容,且以提昇學生專業品質、精進實務技能,進而能直接為業界所用為規劃目標。

(二)  以業界人才需求與學校供給之知行差距作為課程加強重點。

(三)  課程規劃範圍以科學工業園區產業(包括積體電路、電腦及週邊、通訊、光電、精密機械、生物技術、數位內容)內相關技術為原則:

--創新技術相關之基本研究與應用課程。

--工安環保或能源節約之課程。

--提高產品品質或改進生產效率之課程。

--與園區科學工業發展相關之課程如工安環保、企業經營等。

(四)  每一補助申請案需至少涵蓋二門課(需為學校學分課程)。

(五)  每一補助申請案需與一家以上()廠商(以科學工業園區廠商優先)合作規劃授課內容。

(六)  每一補助申請案除校內師資之外,必須包括校外師資之引進(外校師資、業界師資或國外學者專家)、實習課程規劃(如使用企業設備或外校教育部各資源中心實習設備等)、專題實作等。

八、為順利推動本計畫,本計畫得邀請國內各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本計畫領域課程之前瞻規劃、諮詢與指導。

九、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依規定之計畫書格式研提計畫構想書,於規定時限內送交各園區管理局或籌備處指定窗口安排審查作業。

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審查會議:為辦理補助案申請書之審查作業,依案件個數及領域別,遴選各領域別專長之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

(二)  審查方式:審查委員依計畫構想書審查項目及權重,依名次、領域排序,並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三)  審查期程:自申請案截止收件日起二個月內完成。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第一期款:由獲補助學校,依合約向各管理局或籌備處請領。

(二)  第二、三期款:獲補助學校依合約規定檢附所有原始憑証、選修學生名單、期中、期末報告等資料送所屬各管理局或籌備處審查,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及核銷。

十二、本計畫補助額度及項目:每一補助申請案補助上限為80萬元,補助項目如下:

()人事費用:

1.主持人費:主持人費每月不逾新台幣10,000元,協同主持人費每月不逾新台幣5,000元。

2.兼任助理: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編列

()其他費用:執行本計畫所需之旅運費、鐘點費、編撰費、臨時工資、設備使用費、材料費、專題指導費、審查費、網頁製作費、出席費、雜費、行政管理費等。

    前述項目詳細編列注意事項,參照本計畫「經費核銷手冊」辦理。

十三、督導及考核:

(一)  各管理局或籌備處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採預告或不預告方式赴獲補助學校查核學生上課、教師授課情形、經費使用狀況、執行過程等。

(二)  各管理局或籌備處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獲補助學校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學校系()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本計畫得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負責推動計畫之各項行政、審查、期中查訪、成果驗收、經費控管,以及建立與獲補助學校溝通並收受案件之平台管道。

十五、本作業規範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