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指導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指導小組設置要點

97625日臺會協字第09700350771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指導新竹生物醫學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推動策略,整合資源,協調解決跨部會相關事宜,特設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指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指導本園區之推動策略。

(二)   協助整合生物醫學相關資源。

(三)   協調解決本園區規劃設計、開發建設及營運管理所涉及之跨部會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召集人由中央研究院院長擔任,共同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其餘委員由相關部會首長及學者專家擔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有關生物醫學發展之學者專家出席。

五、本小組之幕僚工作,由本會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邀請國外委員來台出席會議或協助招商、指導及規劃等相關工作事項,得依規定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