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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31 15: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11 月 15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  

89830 394次主管會報通過

911115 臺會綜三字第0910061624號函修正

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整合學術研究資源,有效管理及推廣學術研發成果,並擴展研發成果之運用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壹、專利之補助及獎勵

二、    本會補助計畫所獲得歸屬於計畫執行機關之研發成果,已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專利案或已獲准專利者,計畫執行機關得向本會申請補助百分之八十之申請及維護專利相關費用。獲准專利者,得再向本會申請專利獎勵金。

三、    本會補助之申請及維護專利相關費用,包括下列費用:

(一)    申請專利各階段所發生之費用(補正及申覆之費用合計以三次為限)。

(二)    前三年之專利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若專利專責機關所規定之第一期年費涵蓋期間超過三年,以第一期為限)。

前二款費用均含專利代理人費用

四、    計畫執行機關應於每季後一個月內,備函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請專利相關費用及專利獎勵金:

(一)    專利相關費用:

計畫執行機關應檢具原始憑證正本、領據、「申請補助專利費用清單」及「申請補助專利費用明細表」。

(二)    專利獎勵金:

計畫執行機關應檢具專利證書影本、領據及「申請專利獎勵金清單」。

五、    專利獎勵金依「國科會專利獎勵金一覽表」核給;專利獎勵金應用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並應提撥一定比率予發明人。

貳、技術移轉個案獎勵

六、    本會補助計畫所獲得歸屬於本會或計畫執行機關之研發成果,經計畫執行機關完成技術移轉者,對未來產業發展具影響性,且技術移轉權利金(licensing fee)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計畫執行機關得向本會申請技術移轉獎勵金。

前項權利金如屬股票者,以股票面額計算之。

七、    計畫執行機關應備函檢具「申請技術移轉個案獎勵案件清單」及個案之技術移轉合約書影本,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後擇優核定其獎勵金額。

八、    技術移轉獎勵金之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每一項技術移轉個案(指同一項技術授權同一對象者),以獎勵一次為原則。每一項技術每年以獎勵一次為原則。受獎勵之計畫執行機關應將技術移轉獎勵金用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並應提撥一定比率之獎勵金予技術移轉有功人員。

九、    技術移轉獎勵金之審查重點包括:

(一)    技術移轉案件產出之收入(含已發生之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及未來收入預估)。

(二)    創造新產品或服務、新創企業、新產業、就業機會或誘導性投資之預期效益。

十、    技術移轉獎勵金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分批受理申請。

參、績優技術移轉中心之獎助

十一、  本會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關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近三年內自行辦理完成技術移轉案五件以上,且獲得之技術移轉權利金(Licensing fee)合計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實績者,得檢具最近三年之績效資料,向本會申請獎助金。

前項案件,包含電腦程式授權使用及著作授權出版案;不包含先期技術移轉及建教合作案內含之技術移轉。

第一項案件之研究成果,不限本會補助計畫所獲得者,但計畫執行機關必須為技術移轉合約當事人之一。

十二、  申請案經本會就績效進行評鑑後,擇優遴定三至五案,核給新台幣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之獎助金,受獎助之計畫執行機關應提列不低於本會核定獎助金額之配合款。獎助金額及配合款均應使用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

受補助機關應就本會核定之獎助金額提報技術移轉中心營運計畫書及經費清單,分列本會補助金額及計畫執行機關配合款,送本會備查。其受獎助機關之配合款未達本會核定獎助金額者,以配合款為本會獎助金上限。

計畫經費之編列、撥付及報銷比照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方式辦理,但計畫結餘款應繳回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十三、  獎助金之績效評鑑,由本會組成「績效評鑑委員會」負責,其評鑑重點包括:

(一)    技術移轉中心現有人力。

(二)    機關配合狀況。

(三)    自行辦理申請專利現況(含非屬本會補助之研發成果)。

(四)    自行辦理技術移轉及著作授權現況(含非屬本會補助之研發成果)。

(五)    研發成果衍生創業現況。

(六)    對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服務現況。

(七)    其他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績效。

前項評鑑期間為三個月。

十四、  申請獎助金之機關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

十五、  申請獎助金之機關應備函並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技術移轉中心獎助申請書」

(二)    各項管理推廣績效案件清單及其證明文件。

十六、  受獎助之機關應依本會指定方式,按季填報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績效表;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應繳交結案報告,並於本會網站公告其執行成果。

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經費之補助

十七、  本會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關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者,得向本會申請技術移轉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亦得聯合其他學研機構共同提出申請。已獲得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之計畫執行機關,不得單獨提出申請。

十八、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經費,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十九、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申請補助機關應於活動預訂日二個月前,備函檢具「補助研發成果推廣活動申請書」及活動計畫書向本會提出申請。活動屬聯合辦理者,由主辦之機關提出申請。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分批受理申請。

二十、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補助之審查重點,包括:

(一)    活動目的之需求性。

(二)    活動計畫之可行性。

(三)    活動內容之充實性。

(四)    申請經費之適切性。

聯合辦理技術發表會者,得優先考量其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申請。

二十一、  受補助機關應於本會網站公告其推廣活動,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繳交結案報告。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