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 |
|
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
|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行政
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補助經費原始憑證之查
核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受本基金補助之執行機構,其會計及內部審核制度評估健全,經本
會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所執行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得辦理就地查
核。
三、執行機構辦理補助經費之相關會計業務,應依會計法、本基金作業手
冊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四、執行機構辦理採購事項,應依其內部採購程序及內部審核規定辦理。
五、除本會另有規定外,執行機構應將補助款所購置之財產,正式列入各
該機構之財產目錄,財產應依照政府規定之財物標準分類,分門別類
詳細登記;如有財產報損等情事,應依照事務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辦理。
有關財產之登記、使用、盤點、養護、報損等,本會得派員查核。
六、執行機構應於各補助經費執行期滿後,於各補助經費結報期限內,依
本基金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經費結案事宜,如有結餘,除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外,應一併繳回。
七、每年度接受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總數達一百件以上之執行機構,本
會每年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未達一百件者,二至五年
內至少查核一次。實地查核之抽查比例,以補助經費百分之五為下限
,對缺失較多之執行機構將加強查核及督導。
八、未經查核之原始憑證,執行機構應妥慎保管。查核後之原始憑證、收
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執行機構應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存。
九、查核後之原始憑證,如需本會保管者,應裝箱 (紙箱規格為郵局A種
方型紙箱,並於封面黏貼專題研究結報清冊) 並運送至本會指定場所
集中保管,備供有關機關查核。
十、補助經費之各種帳簿、重要備查簿及原始憑證保存期限屆滿者,其銷
毀程序,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基金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本會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並報審計機關備查,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