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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07 05: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

10348日科部綜字第1030023406A號令修正發布

一、訂定目的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客觀公正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於申請或取得本部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

三、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

    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有嚴重影響本部評審判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者:

   ()造假: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變造:指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抄襲:指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申請研究計畫或發表論文時隱匿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致研究成果重複計算,影響審查之評斷。

   ()研究計畫或論文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嚴重誤導審查之評斷。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部學術倫理審議會議決通過。

四、學術倫理審議會之設置

    本部設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學術倫理案件。   

五、委員之選任

    學術倫理審議會由九至十五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相關司處主管、各大學教授、研究機構研究員或律師選任之。

    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

六、委員之任期

    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出缺時,應即依前點規定補聘之;其任期至原出缺委員任期屆滿時止。

七、學術倫理審議會之開會及決議方式

    學術倫理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但依第十二點第二款為終身停權之處分建議者,以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學術倫理審議會得邀請第九點第一款初審人員、專家學者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依職權發現及檢舉案件之處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經本部依職權發現者,應處理之;其為檢舉者,應由檢舉人以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部提出附具事證之檢舉書。

    前項檢舉案件以匿名檢舉,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者,不予處理。

    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部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單位處理。如當事人適有申請案件在本部進行審查者,本部亦得為適當之處理。

九、審查方式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初審:由相關領域之學術司審查,初審認為有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之虞時,並應通知當事人於一定期限提出書面答辯。

   ()複審:初審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者,送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

十、審查期限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期限如下:

(一) 初審:應於收件後三個月內審查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作以下處理:

1. 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時,審查結果須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等

2. 初審結果認未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者,無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複審,應視情形為適當之處理。

   ()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二個月內辦理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十一、檢舉案件不成立時之處置

    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當事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得視情形分別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

十二、處分方式

    學術倫理審議會就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初審結果進行審議,如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建議:

()書面告誡。

       ()停止申請與執行補助計畫、申請與領取獎勵()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追回部分或全部研究補助費用。

()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

十三、處分之通知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受處分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並要求該受處分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說明,檢討改進,及對受處分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理情形副知本部

十四、保密責任

    依本要點受理檢舉、參與調查或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資訊有予以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本部進行審議程序時,就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或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

    學術倫理案件如涉公共利益,本部得適切對外說明,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十五、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及初審人員之迴避原則

    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及初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但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任職同一系、所、科或單位。

()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審查案件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現為或近二年曾為該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十六、受補助學校或機關(構)之配合義務及責任

       本部於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除直接調查或處分外,得視需要請當事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送交本部。

       當事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配合調查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經學術倫理審議會建議,得自次年度起減撥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