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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創新創業輔導培育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創新創業輔導培育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1015南企字第102002592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中華民國103310日南企字第1030005783號函修訂部份規定

中華民國103725南企字第1030018865號函修訂第四點規定

 

一、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國家創新創業政策,推動園區創新轉型,促進園區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創業團隊,係指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一)經政府機關相關創新創業補助或貸款計畫核定通過者

(二)經政府機關相關創業()競賽評選獲獎者

(三)經國內外具代表性發明獎競賽評選獲獎者

(四)其他經本局審議具創業潛力者。

三、           創業團隊申辦入區創業應備妥下列文件送請本局審議,文件不齊經本局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創業構想簡報,應載明下列內容:

1.  產品與服務說明。

2.  創業團隊計畫執行力與開發技術經驗。

3.  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

四、           創業團隊備齊文件申請後,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57人組成之審議小組開會審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會協助,創業團隊應出席會議簡報說明創業構想。

符合第二點第一至三款資格之創業團隊,得以書面方式進行審議。

經審議小組成員過半數審議做成審議結果,送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入區,並通知創業團隊。

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創業團隊如已通過科技部「創新創業激勵計畫」初選,得免除前述審議作業程序。

審議小組成員及邀請之專家學者如涉及該創業申請案者,應依科技部辦理獎勵及補助案件審查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迴避審議。

五、           本局提供創業團隊下列輔導內容:

(一)商業模式建構技術諮詢輔導、資金媒合、輔導參加創新創業相關計畫

(二)公司籌設諮詢。

(三)申請為園區事業或進駐園區育成中心之輔導。

六、           本局提供部分設施作為輔導培育創業團隊的創新創業場域,並得視園區宿舍出租情形,開放部分宿舍供創業團隊使用。其收費及契約規範如下:

(一)創業團隊向本局申請使用創新創業場域或宿舍,相關使用費之標準,得由本局依主管法律規定或「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逕予出租租金標準規定計價收費。

(二)創業團隊申請使用創新創業場域或宿舍,應與本局簽訂契約,契約內容由本局另訂之。

七、           創業團隊進駐期間應配合遵守下列規範:

(一)創業團隊應配合本局訪查,不得拒絶

(二)創業團隊不得於區內量產,但研發雛型品送樣不在此限。

八、           入圍科技部「創新創業激勵計畫」決選階段之創業團隊得於本局提供之創新創業場域申請登記設立公司。

九、           創業團隊進駐期間以2年為限,期限屆滿應即遷出,創業團隊如因故需終止創新創業計畫,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遷離

創業團隊未遵守第七點規定或經本局審議小組認定團隊已無接受輔導培育之必要時,本局得以書面通知創業團隊限期遷離。

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