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 發明專利之補助及獎勵
二、本會補助計畫所獲得歸屬於計畫執行機關之研發成果,經計畫執行單
位審查同意,並已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發明專利案或已獲准發明
專利者,計畫執行機關得向本會申請補助百分之八十之申請及維護專
利相關費用。獲准發明專利者,計畫執行機關得再向本會申請發明專
利獎勵金。
前項專利補助,於本要點修正發布前申請之新型專利案準用之。
三、本會補助之申請及維護發明專利相關費用,包括下列費用:
(一) 申請發明專利各階段所發生之費用 (補正及申覆之費用合計以三次
為限) 。
(二) 獲准發明專利後,前三年之專利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 (專利專責
機關所規定之第一期年費涵蓋期間超過三年者,以第一期為限) 應
一次提出申請。
前二款費用均含政府規費及專利代理人費用。
四、計畫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彙整前一季之
下列資料,分項備函整批向本會申請獎補助:
(一) 發明專利相關費用補助:
計畫執行機關應檢具支出機關分攤表、收據、「補助發明專利費用
申請案件清單」、「補助發明專利費用執行機關審查意見表」及其
他相關文件。
(二) 發明專利獎勵金:
計畫執行機關應檢具發明專利證書影本、收據及「發明專利獎勵金
申請案件清單」。
申請發明專利相關費用補助之原始憑證正本由計畫執行機關自行妥善
保管。
五、發明專利之補助及獎勵,由計畫執行機關向本會提出申請。申請專利
之研發成果業經本會同意由二個以上計畫執行機關共有者,由辦理專
利申請之機關代表向本會申請獎補助。
六、申請專利之研發成果由計畫執行機關與非計畫執行機關共有者,本會
依計畫執行機關之權利持有比率給予獎補助。
七、發明專利獎勵金依「國科會發明專利獎勵金一覽表」核給。
貳 技術移轉獎勵
八、本會補助計畫所獲得歸屬於本會或計畫執行機關之研發成果,經計畫
執行機關完成技術移轉之成效優良,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會申
請技術移轉獎勵金。
(一) 技術移轉案之實際收入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其收入如屬股票
,以股票面額計算之。
(二) 計畫執行機關訂有獎勵金均使用於研發成果管理推廣用途並分配技
術移轉有功人員之相關規定者。
九、同一研發成果得將多項技術移轉合約併為一技術移轉案,申請獎勵。
但同一研發成果累計至多獎勵三次。
技術移轉案已獲獎勵者,該案所包含之所有技術移轉合約,不得重覆
申請本項獎勵。
技術移轉案曾提出申請但未獲獎勵者,得於產生新增效益後,再次申
請本項獎勵。
十、技術移轉獎勵金之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十一、計畫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備函檢具「技術移轉獎勵申請案
件清單」、技術移轉合約書影本及經該機關核定本項獎勵金用途及
分配之相關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後擇優核定其獎勵金額
。
十二、技術移轉獎勵金之審查重點包括:
(一) 技術移轉案之收入 (含已發生之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及未來收入
預估) 。
(二) 技術移轉廠商因技術移轉案所產生之實際及預期效益。
十三、經本會核定獲得本項獎勵之計畫執行機關,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三
個月內向本會請款。逾期未請款者,本會得取消其獎勵金。
參 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
十四、為表彰積極投入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且績效卓著之研究人員及研究團
隊,本會每年定期就當年度技術移轉獎勵之獲獎案件中,權利金與
衍生利益金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進行遴選,擇優頒發「傑出
技術移轉貢獻獎」。
十五、為辦理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之遴選,本會得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
重點包括:
(一) 技術使用現況及產生效益。
(二) 技術應用廣度及市場規模。
(三) 與其他競爭性或替代性技術之強度比較。
(四) 其他預期效益,如新產品之產值、增加就業機會、新創企業、新
產業及誘導性投資等。
本會得要求計畫執行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或視需要進行實地查訪。
十六、獲得「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之研究人員或團隊,由本會頒發獎座
一座及團隊成員每人獎牌一面,以表彰其貢獻。
肆 績優技術移轉中心之獎助
十七、本會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關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近三年內
自行辦理完成技術移轉案五件以上,且實際收入已達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以上者,得向本會申請獎助金。
前項案件,包含電腦程式授權使用及著作授權出版案;不包含先期
技術移轉及建教合作案內含之技術移轉。
第一項案件之研究成果,不限於本會補助計畫所獲得者,但計畫執
行機關必須為技術移轉合約當事人之一。
十八、申請案經本會就績效進行評鑑後,擇優遴定至多五案,核給新台幣
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之獎助金,每一計畫執行機關累計以獎助五次
為限。
受獎助之計畫執行機關應訂有獎助金均使用於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
相關用途、並提列不低於本會核定獎助金額配合款共同支應技術移
轉中心營運之相關規定。
十九、申請獎助金之機關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備函並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
提出申請:
(一) 「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申請書」
(二) 各項績效清單及其證明文件。
二十、技術移轉中心之績效評鑑,由本會組成「績效評鑑委員會」辦理,
其評鑑重點包括:
(一) 自行辦理申請及獲准之發明專利績效 (含非屬本會補助之研發成
果) 。
(二) 自行辦理技術移轉、著作授權及研發成果衍生創業等績效 (含非
屬本會補助之研發成果) 。
(三) 對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之技術移轉服務績效。
(四) 曾獲得本項獎助金者,其前次獲得之獎助金及機關配合款之收支
情形。
前項評鑑期間為三個月。
二十一、受獎助機關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檢附收據及獎助金之
用途及提列配合款之相關規定,向本會請款。逾期未請款者,本
會得取消其獎助金。
伍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經費之補助
二十二、本會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機關已設立技術移轉專責單位者,得向
本會申請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
前項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包括研發成果推廣相關說明會、研討會及
人才培育等活動。
二十三、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經費,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
元為原則。
二十四、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申請補助機關應於活動預訂日二個月前
,備函檢具「補助研發成果推廣活動申請書」及活動計畫書向本
會提出申請。活動屬聯合辦理者,由主辦之機關提出申請。當年
度獲得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之計畫執行機關,不得申請本項
補助。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之補助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
底前分批受理申請。
二十五、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費用補助之審查重點,包括:
(一) 活動目的之需求性。
(二) 活動計畫之可行性。
(三) 活動內容之充實性。
(四) 對研發成果推廣應用之影響性。
(五) 申請經費之適切性。
聯合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二十六、受補助機關應於本會網站公告其推廣活動,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後
三個月內繳交結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