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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召開機密會議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使機密會議得以順利進
    行及有所遵循,並確實執行會議之保密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會議內容屬「國家機密」或「一般公務機密」
    者。「一般公務機密」係指本會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三、機密會議之召開,應慎選確實與該次會議有關者出 (列) 席。


四、出席人員不克出席機密會議者,應視會議機密等級,決定是否指派代
    理人員。


五、機密會議之召開得視會議性質及機密等級,請出 (列) 席人員簽署保
    密切結書,以確實盡到會議內容保密之責任,並於該次會議結束前繳
    回已簽署之切結書。


六、機密會議資料包括書面文件、影像、圖片、語音,以及藉由電腦媒介
    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
    息。


七、機密會議資料於會場發送者,應列機密等級、編號及簽收表,由出席
    人員簽收,以明責任。如機密會議資料須於事前寄發與會人員,應密
    封交遞,並請與會人員於會議當日攜帶出席。無法親自出席或未指派
    代理人者,應將會議資料密封退回。


八、機密會議資料,應於會議結束後當場收回,非經會議主席許可,不得
    攜出會場。有攜出必要者,應經會議主席同意,辦理簽收並登記受領
    人資料編號。


九、機密會議進行時,不得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以避免會議內容外洩。


十、機密會議之討論過程與會議資料等內容,未經會議主席許可,不得隨
    意抄錄、錄音、攝影及其他方式複製或對外傳輸。


十一、會議資料如須出席單位繼續辦理或研究者,應備文另行分發。由出
      席人員攜返者,除依第八點規定外,並應於會議紀錄中載明,俾利
      出席人員所屬單位知悉控管。


十二、機密會議之議場,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
      管制措施。


十三、機密會議開會時,承辦單位應報告該次會議之注意事項,促請與會
      人員注意。


十四、本注意事項未列入之其他保密規定,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