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會為配合「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所屬公務員申請
赴大陸地區,建立事前瞭解、事中聯繫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
內部管理機制,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
(一)簡任(派)第十職以下任(派)用人員及雇員。
(二)副研究員或相當職務支五八二薪點以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三)駐衛警察
三、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據實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
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畫書或邀
請函等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
本會對公務員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公
務員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四、本會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情形為
適當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疾病管制局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病傳出或擬停
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區
交流。
(四)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五)公務員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六)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陸
時機不適當者。
(七)公務員赴大陸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大陸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八)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九)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區
。
五、本會為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
員範圍,並列冊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公務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各權責單位應告知當事人,並
提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六、本會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於統合業務、人事、政風及相關
單位意見綜合考量後,由各業務督導副主任委員審核。
七、本會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各單位須建立赴陸人員遭遇急難、
事故之聯繫管道,依公務員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八、公務員返臺後,應於一星期內填具赴陸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表一)
。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儘速向機關反應。本會
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公務員於返臺後一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
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本會得視情形轉知內政部、法務部、人事主
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或併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九、本會應定期統計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間
及異常情形(格式如附表二),並應將相關統計數據,每季彙送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十、本會所屬機關,基於業務性質或特殊實務需要,得參酌本作業規範,
另行訂定內部作業規範據以辦理。
十一、本作業規範得依公務員大赴陸交流情狀、衍生問題,隨時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