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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
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會為配合「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所屬公務員申請
    赴大陸地區,建立事前瞭解、事中聯繫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
    內部管理機制,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
(一)簡任(派)第十職以下任(派)用人員及雇員。
(二)副研究員或相當職務支五八二薪點以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三)駐衛警察


三、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據實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
    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畫書或邀
    請函等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
    本會對公務員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公
    務員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四、本會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情形為
    適當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疾病管制局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病傳出或擬停
      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區
      交流。
(四)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五)公務員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六)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陸
      時機不適當者。
(七)公務員赴大陸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大陸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八)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九)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區
      。


五、本會為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
    員範圍,並列冊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公務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各權責單位應告知當事人,並
    提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六、本會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於統合業務、人事、政風及相關
    單位意見綜合考量後,由各業務督導副主任委員審核。


七、本會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各單位須建立赴陸人員遭遇急難、
    事故之聯繫管道,依公務員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八、公務員返臺後,應於一星期內填具赴陸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表一)
    。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儘速向機關反應。本會
    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公務員於返臺後一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
    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本會得視情形轉知內政部、法務部、人事主
    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或併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九、本會應定期統計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間
    及異常情形(格式如附表二),並應將相關統計數據,每季彙送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十、本會所屬機關,基於業務性質或特殊實務需要,得參酌本作業規範,
    另行訂定內部作業規範據以辦理。


十一、本作業規範得依公務員大赴陸交流情狀、衍生問題,隨時檢討修正
      。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