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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22: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駐外人員人事作業處理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駐外人員之任(派)用、聘
    用薪資、行前講習、輪調、培育與儲備及其他相關人事作業,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駐外人員,係指本會派駐各駐外機構科學(技)組服務之
    下列人員:
(一)組長。
(二)副組長。
(三)秘書或聘用諮議。
    前項組長、副組長及秘書職務,以進用任用人員為原則,其職務列等
    ,依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另得依行政院規定,凍結部分駐
    外秘書職缺,改為聘用人員。
    組長人選經簽奉核定後,應先函請外交部同意後辦理。
    駐外秘書或聘用諮議,函請外交部賦予適當對外名義。


三、駐外副組長及秘書職務出缺時,依下列方式辦理甄補:
(一)由本會同仁陞遷。
      1.陞任:指陞任較高之職務。
      2.遷調:指在本會職務陞遷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二)外補:對他機關人員辦理公開甄選。
    前項陞遷及外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本會陞遷序列表
    、本會公開甄選程序及本會職務遷調作業規定辦理。


四、基於業務需要,組長職缺得借調國內公私立大學熟諳科技事務、通曉
    駐在國語文並具有簡任(派)公務人員資格之現職專任副教授以上之
    人員擔任,並以借調 4  年,期滿歸建為原則。


五、聘用諮議之薪資依據本會駐外聘用人員薪資給付原則(如附件)辦理
    。


六、駐外人員外派前除有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外,應參加行前講習,講
    習計畫由國際合作處另定之。
    初任駐外人員職務者,應在國際合作處熟悉有關業務至少一個月後始
    得外派。
    駐外人員參加行前講習及在國際合作處熟悉有關業務期間,應由該處
    指派指導員輔導之。


七、駐外人員輪調以遷調同一陞遷序列職務為原則,其駐外期間以自啟程
    日起服務三年為一任,並得予延長一任,任滿調回本會服務。但駐外
    人員駐外任期內倘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因業
    務或人事上之考量,本會得提前改調其他組、提前調回本會服務或酌
    予延長駐外任期,惟駐外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九年。延期留任人員於上
    述原因消滅時,應即調回本會服務。
    駐外人員以調回國內服務滿一年後,始可再外派為原則,惟基於語文
    需求及業務特殊等考量,得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八、駐外人員之輪調,由本會國際合作處於每年一月調查駐外人員輪調意
    願(如附表),簽陳首長核定後發布。


九、駐外人員之延、調任,組長由本會考核後決定之,副組長及秘書得由
    組長簽報本會決定之。


十、駐外人員調回本會服務者,依其所具資格,分別任用或聘用之,並依
    業務需要分配至本會各單位工作。


十一、駐外人員經依輪調程序核定發布後,個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拒絕。
      藉辭拒絕者,應依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人事法
      令規定處理。


十二、本會為培育駐外人才,得選派本會現職人員參加相關語文或涉外訓
      練課程。


十三、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以本會及所屬機關具備外語能力及專業學養之
      現職人員為對象,具有辦理涉外事務經驗者尤佳,辦理儲備駐外人
      員甄選。
      前項甄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面試,資格審查通過者,由本會國際
      合作處組成甄選小組面試後,擇優經簽奉首長核可後錄取。
      第一項所稱外語能力,應經具公信力語言測驗機構測驗達錄取標準
      。
      前項錄取語文標準,由上開甄選小組決定之。
      甄選錄取人員,視本會駐外人員職缺情形,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如考績、獎懲等,參照外交部訂定之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