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作業規範
1.
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
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3.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通
過
一、前言
本規範依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訂定之。
二、計畫適用類別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計畫包括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及跨部會署科技計畫二大類,分述如下:
(一)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
1.優先計畫:資助機關所繳研發成果收入之優先使用額度運用計畫。
2.競爭計畫:資助機關所繳研發成果收入之競爭額度運用計畫。
3.時效性計畫:推動行政院層級重大政策且具時效性之計畫,經本會同意後由競爭額度支應。
(二)
跨部會署科技計畫
1.目標推動計畫:預算規劃單位召集政策推動之行政院所屬機關所研提計畫。
2.目標評估計畫:依據政策目標及政策需要,由學研機構提送之方案研擬與評估計畫。前述計畫之徵選、推動及執行應由預算規劃單位負責監督管理。
三、計畫申請
申請計畫應由資助機關或行政院所屬機關(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以執行計畫角度撰擬計畫內容,經自評後備齊相關資料來函申請。
(一)計畫申請時程
1.優先計畫及競爭計畫:由資助機關於每年1月31日前申請。
2.時效性計畫:無申請期限,且隨到隨審。
3.目標推動計畫及目標評估計畫:每年10月31日截止申請為原則,且隨到隨審。
(二)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1.計畫主持人及共同(協同)主持人應由申請單位或所屬機關之副研究員、助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擔任。
2.經費編列相關注意事宜:
(1)主持人及共同(協同)主持人以不支薪為原則。所屬研究機構自行研究者,主持人/共同(協同)主持人主持費總金額以10,000元/月為上限。
(2)以自行研究方式執行者,專/兼任研究助理薪資標準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公提離職儲金、退休金或其他依法令應支出之費用於管理費項下列支。
(3)以委託或補助其他機構方式執行者,所需經費得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或經費標準編列於耗材、物品及雜項費項下。
3.目標評估計畫應由預算規劃單位自評後備齊相關資料來函申請,經費編列得比照學研機構之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4.計畫執行起始日預設為本會核定後之次月1日起執行1年,如計畫時效性因素需以追溯方式辦理者,最早以追溯至申請單位申請函收件日為限,且應說明其必要性,並列入自評項目。
5.計畫申請應檢附資料包括:
(1)申請補助計畫清單一覽表。
(2)依自評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1份。
(3)競爭計畫之優先順序排序。
(4)跨部會署科技計畫之預算規劃單位檢視通過文件。
6.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者,應於系統通知補件,7日內未補件則予以退件;符合資格者由本會辦理審查。
7.自評項目應含:
(1)達成本計畫實質效益之計畫內容修正建議。
(2)評估本計畫可達成之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與績效。
(3)建議有效評估本計畫之主要績效指標。
(4)計畫執行起始日以追溯方式辦理之必要性評估。
四、計畫審核
(一)審核程序:
由本會依計畫性質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依以下計畫類別辦理核定作業:
1.優先計畫:依審查結果提送本會研發成果收入運用工作小組會議(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會議)討論,由召集人先行核定。
2.競爭計畫:依審查結果排序提送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提報本會核定。
3.時效性計畫:由召集人先行核定,並提報本會備查。
4.目標推動計畫:提送本會核定,但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規劃由學研機構執行者,得依國科會規定先行核定,並提報本會備查。
5.目標評估計畫:提送本會核定。
(二)審查項目:
1.計畫投入資源之合理性。
2.計畫內容可行性評估。
3.計畫績效指標妥適性評估及其他相關建議。
(三)其他注意事項:
1.審查建議金額以多數委員之平均建議金額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2.管理費最高得核給業務費及設備費合計之12%,未實施就地審計者核給8%。
3.計畫經費以分2期各撥付50%為原則,
11月1日(含)起執行者,以當年度及次年度經費各支應20%及80%為原則。
4.執行期程未達6個月或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者,得一次撥付全期款。
五、簽約撥款
(一)本會補助計畫核定後由本會函知申請單位核定結果,核定通過者,該申請單位為本會補助計畫之執行機關。
(二)執行機關應於接獲本會核定通知函20工作日內或核定通知函所定期間辦理簽約及請撥第一期款。
(三)經執行機關評估計畫執行進度符合原規劃且第一期款經費動支率逾80%後,始得申請撥付該計畫第二期款經費。特殊情形且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撥款應檢具抬頭為「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之收據及下列文件:
1.撥付第一期款或全期款:
計畫執行同意書1份,合約書正本1式2份,副本1份。
2.撥付第二期款:
計畫執行進度報告暨查核表1份。
六、計畫變更
(一)由執行機關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辦理。
(二)計畫執行期程未滿一年者,應確實掌控計畫執行進度,以不得申請展延為原則。
七、就地審計相關事宜
(一)本會補助計畫以就地審計方式辦理為原則,經審計部同意者,由本會函知執行機關原始憑證免送本會。
(二)本會每年應辦理本會補助計畫之實地查核作業,實地查核之抽查計畫補助金額應達當年度總補助金額之10%以上,對缺失較多之執行機關應加強查核及督導,餘以比照國科會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辦理為原則。
八、計畫結案
(一)執行機關於計畫執行期滿3個月內,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計畫結案:
1.收支明細報告表1份,餘款應繳回,並應於來函前完成匯款,餘款之支票或匯款抬頭為「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2.結案報告紙本1份,規劃有出國行程者應另繳出國心得報告1份。
(二)本會補助計畫之原始憑證應依國科會補助專題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1.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妥為保存原始憑證,備供有關機關查核。
2.原始憑證未實施就地查核者,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並附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檢送本會辦理結案手續;外購圖書儀器或材料者,並應檢附國內結匯單、手續費收據等。
九、其他
本會補助計畫各項作業應登錄線上系統辦理,線上系統網址:http://nscnt65.nsc.gov.tw/TDM/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