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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1.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3.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4.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5.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6.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

 

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運用研發成果收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提昇研發成果之擴散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基金研發成果收入之運用應經公開程序審查,並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資助機關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將研發成果收入循預算程序繳交本基金者,得依本要點申請運用計畫。

第二項繳交金額(不含溢繳)60%部分,列為應繳資助機關優先使用額度,其餘則為競爭額度。

研發成果收入為股票者,股權暫不列入下年度計畫經費,於股價變現後始計入下年度優先或競爭分配之額度。

三、    本基金其他各項收入之運用,無相關規定者,得比照本要點規定併入競爭額度處理。

四、    研發成果收入運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各資助機關所提優先使用額度內之計畫(以下簡稱優先計畫)。

()各資助機關所提具時效性之計畫。

()行政院核定之科技計畫。

()重點科技人才培育之計畫。

()政府研究機構智慧財產權之推廣與應用計畫。

()其他符合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所列之相關科技計畫支出。

五、    優先計畫之申請額度不得超過資助機關當年度預估研發成果收入之優先使用額度之110%。若超過優先使用額度時,請資助機關於額度內自行調整。

競爭額度計畫(以下簡稱競爭計畫)之申請額度不得超過資助機關當年度所繳交之預估研發成果收入扣除優先使用額度後之150%

六、    政府機關人員,從事招商、國際合作、人員訓練等國內科技發展有關之出國計畫亦得納入運用計畫中;申請本項運用計畫,應檢附「出國計畫書」,內容包括:

1.計畫名稱。

2.計畫緣由、目的、內容。

3.參訪國家、機構。

4.參訪時間、出國人員。

5.計畫經費明細。

6.其他與計畫有關資料。

七、    資助機關應辦理自評,並排列優先順序,連同計畫書提送本會。優先計畫提報本會研發成果收入運用工作小組會議(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會議)討論,並由召集人先行核定;競爭計畫經工作小組會議審議後提報本會核定。

由本基金代管經費補助之計畫,在原額度內,授權召集人核定。

八、    各資助機關應於每年131日前申請當年度運用計畫,優先計畫採隨到隨審,屆期未申請或計畫審核未通過者,所餘經費列入競爭額度內處理。

配合政策推動所需之具時效性計畫,經本會通過,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會召集人同意者,得隨到隨審,不在此限。

九、    本基金補助各資助機關所提計畫內各項費用之標準,得依資助機關相關之規定核定,並由本會與該管資助機關簽約。

十、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提列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作為辦理本基金研發成果收入各項行政業務所需經費。

前項經費由本會執行秘書核定後動支,並明列經費支用情形,定期提報本會備查。

十一、優先計畫之經費核定額度,以該資助機關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優先使用額度為上限。

十二、有關計畫申請及審查等細部作業程序,另訂科發基金補助作業規範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