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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聘用人員年度升聘考評程序
民國 94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升聘申請人須符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聘用人員遴聘規則」中對
    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之資格規定,並須在本會任現職滿一年以上。
    升聘研究員申請人,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須任現職副研究員 (含
    曾任會外相當工作年資) 滿四年以上。


二、升聘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內提送下列資料:
    自評表——針對工作績效 (含承辦業務績效及額外工作績效) 與未來
    發展作書面說明。
    現職期間最近五年度內所發表之代表性著作一篇,如有參考著作至多
    二篇。所稱著作係指與業務相關之工作報告、研究報告或學術性論著
    。
    著作為二人以上合著者,應附敘明升聘申請人於著作中主要或單獨完
    成部分、貢獻及分工情形之說明,並應經合著者簽章證明。


三、升聘申請人須經過考評,其項目為:年資、工作績效、著作、綜合考
    評,各項目之最高評分及評分標準如附表。
    現職助理研究員經本會推薦帶職進修取得博士學位者,於申請升聘副
    研究員之考評總分加四分。


四、升聘申請人之單位主管須先就升聘申請人所提送資料、平常行為表現
    及歷年獎懲、考核結果 (由人事單位提供) 予以考評後提報,並於考
    評委員會議說明。


五、著作考評由五人小組遴選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同仁組成著作評審委
    員會評審。必要時,著作評審委員得就著作之相關問題面詢升聘申請
    人。


六、人事單位彙整升聘申請人之資料、工作績效考評、著作考評,並核算
    年資分數後,送考評委員會綜合考評。


七、考評委員會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一級單位主管組成負責綜
    合考評之評分,不得代理。


八、升聘額度由人事室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九、人事室依考評委員會議結果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升聘人員。


十、附屬機關得參照本會升聘考評程序,另訂規定報本會核定後,自行辦
    理升聘作業。其中升 (改) 聘研究員以上職位者,應報會核定。


十一、本程序所列各項目期間之計算以會計年度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