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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補(捐)助機關、民間團體暨學術研究機構作業規範
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為促進園區產業發展、加強敦親睦鄰及協助機關、民間團體推展有助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本局)相關業務之活動或研討會而補()助經費,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補()助對象:

()本局所轄園區所在地之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民間團體

()學術研究機構

三、補()助條件或標準

同一補助對象年度申請案件以二次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報經局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 社團公益或於教育、文化推廣等,能有助於本局相關業務之活動等

(二) 促進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及發展相關之學術演講、專題研討會或相關活動等

五、經費來源:本局公務預算相關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補()助之單位應檢具計畫,內容包括目的、辦理時間、地點、內容、總經費(列舉明細項目)、擬申請之經費金額與項目、預期效益等,向本局提出申請。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由本局主辦組室受理後,就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等,進行初審,經初審通過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未達十萬元案件:由主辦組室會簽會計室、政風室,陳報局長核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十萬元()以上案件:由主辦組室會簽會計室、政風室,並提報本局業務會報複審,通過後陳報局長核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八、經費請撥核銷程序

(一) 申請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或研討會結束一個月內提出經費請撥,不得逾當年度終了(1231)日。

(二) 申請補()助之單位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詳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檢附下列文件

1. 活動或研討會成果報告二份

2. 實際支用總經費明細表一份

3. 分攤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一份

4. ()助款支出憑證正本(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得以影本核銷;政府機關學校另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

5. 領據一紙

  申請補()助之單位於補()助案件結案有結餘款時,應無條件繳回。

督導及考核:本局對補()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予考核補()助款之運用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申請補()助之單位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注意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之適用情形。

十一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