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農場部分(以下簡稱本園
區)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民眾參與及推動客觀公正監督機制,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特成立「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后里農場部分)環境保
護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 17 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另得依階段特性及監督議
題之需求置增聘委員 1 至 3 人:
(一)政府機關代表 2 人。
(二)本園區所在地及污水放流管放流出口所在地鄉長、村長 7 人。
(三)專家學者 7 人。
(四)廠商代表 1 人。
前項第 1 款委員由台中縣政府及本局分別指派代表擔任之;第 2
款委員為后里鄉長及大安鄉長、后里鄉后里村、厚里村、廣福村、墩
南村及大安鄉頂安村村長擔任之;第 3 款委員經由第 1、2 款委員
開會決定之;第 4 款委員由臺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指
派代表擔任之;委員異動時由原推薦單位以書面為之。
第 1 項之增聘委員係本局為促進民眾參與及本園區開發初期環保監
督機制運行效能,而得依階段特性及監督議題邀請環保團體代表、技
術機構代表或相關團體代表 1 至 3 人擔任增聘委員,共同參與監
督研討。
三、本小組設置共同召集人 2 人,一人由專家學者代表委員互選之,另
一人由本局代表擔任。委員任期 2 年,期滿得續聘之。本小組置執
行秘書 1 人,由本局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承共同召集人之命辦理
本小組有關事務。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得由本局相關業務人員派兼
之。
為確保監督機制客觀公正運作,本局應優先執行第三者監督措施,依
本小組決議之工作計畫書委託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機構執行「環境監
測查核比對及監督行政支援計畫」,由本小組指揮督導辦理計畫工作
,並配置專任助理協助委員執行監督工作。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監督園區環保執行計畫實施情形。
(二)監督園區環保事項之民意徵詢及溝通。
(三)監督園區環保工作之行政機關整合。
(四)監督園區環境監測品質及結果說明。
五、本小組會議以每 3 個月召開 1 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共同召集人召集,開會時以共同召集人為主席,會議之重大
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本局有關人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及交通費。
八、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局於相關計畫預算項下編列支應,列為第
一優先項目,確保監督機制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