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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加班費管制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加班費管制要點

103714日科部人字第1030051802號函修正發布

一、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制加班費之支給,避免浮濫,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本部任用、聘用、約僱人員及駐衛警。

三、  支給要件:凡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因業務需要經單位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加班應事先於部內電子表單管理系統下之加班申請單填報加班事由、日期及時數等,送請單位主管審核。無法事先申請者,得於加班日起三日內補申請,超過補申請期限,除因特殊情形於事後簽奉主任秘書核准者外,不得再行申請。

(二)平日加班人員應於加班結束時登錄指形;免登錄到、退勤人員應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登錄指形。

(三)假日(例假日)加班人員以加班事實為準,並按到、離部之時間登錄指形。

(四)部外加班人員未能登錄指形者,須事先簽奉主任秘書核准,並於實際加班時,準備簽到簿由加班人員簽到退,簽到退簿應經單位主管簽章確認,於加班後之次一工作日送人事處登錄加班起訖時間。

(五)      加班當日忘記登錄上班指形者,應於三日內於電子表單管理系統點選忘記登錄指形證明表,經單位主管同意後,由人事處登錄上班時間,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補登。忘記登錄下班指形者,不得申報加班。

(六)上午上班前及中午休息時間,不計加班。但因業務特性或趕辦專案工作需要,經事先簽准覈實指派加班者,不在此限。

四、  加班時數限制:

(一)任用、聘用及約僱人員:

1.一般加班:每人每日不超過四小時,假日(含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超過十三小時部分不予核發加班費,但得以補休假。

2.專案加班:應事先簽奉主任秘書核准,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含一般加班時數)為上限。超過十三小時部分不予核發加班費,但得以補休假。

(二)駐衛警:每月加班費請領上限為七十小時,覈實報支,超過七十小時部分,得以補休假。

  五、  加班費之申領:

(一)   加班費由加班人員於電子表單管理系統登錄加班費請領單申請,送請單位主管審核,並由人事處按月造冊送主計處審核後發給。

(二)   特殊事由(如天然災害發生時之輪班值勤等)得由主辦單位統籌造冊專案辦理。

  六、  加班人員得選擇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應補休而屆期仍未補休者,視同放棄,並不得補報加班費。

  七、  各單位應確實妥適規劃工作,檢討經常或長期加班人員工作業務負荷,作適當調整,力求勞逸平均,減少非必要之加班,並注意人員上班時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加班趕辦。

  八、  各單位主管應加強督導及查核所屬人員加班情形,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不實之情事,一經查明,應予議處。

  九、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函頒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