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國家推動園區創
新轉型成為高附加價值之新創事業發展園區,促進科學園區產業競爭力
及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創新創業團隊,係指獲科技部「創新創業激勵計畫(FITI)」
初選入圍之團隊。
三、獲科技部初選入圍之創新創業團隊向本局完成註冊程序後,方得使用本
局提供之相關資源與輔導服務。
四、本局提供創業團隊之資源與輔導服務如下:
(一)創業場域資源:
1.免費使用矽導竹科商務中心行動辦公桌。
2.免費使用會議室及洽談室。
3.免費使用3D印表機原型(Prototyping)設備。
4.單人宿舍租金優惠:實際優惠價格依本局建管組宿舍租賃契約書為準,
本局得依場域使用及申請狀況分配、調整或不提供使用。
(二)產業專業技術課程:提供初選入圍之創新創業團隊每場次每隊一個名
額,免費參加本局所辦理之產業技術訓練課程及技術發展研討會或論
壇,惟實作課程以園區廠商員工為優先。
(三)經營管理之輔導:主要為法律、會計與業師諮詢轉介服務包括:
1.提供園區策略聯盟之法律及會計事務所免費諮詢服務。
2.提供交大創業資源與業師諮詢轉介服務。
3.商務秘書專責協助創新創業團隊相關行政諮詢及研發技術資源、專業
設備租用等轉介服務。
(四)育成及入區投資服務:視創新創業團隊需要,積極輔導進入園區育成
中心,結合優良培訓資源加速育成,若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
例第三條所定科學工業之條件,亦得向本局直接申請入區投資設立,
成為園區事業廠商。
五、創新創業團隊進駐期間應配合遵守下列規範:
(一)創新創業團隊應配合本局訪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創新創業團隊不得於區內量產,但研發雛型品送樣不在此限。
六、創業團隊進駐期間以二年為限,期限屆滿應即遷出,創業團隊如因故需
終止創新創業計畫,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遷離,但必要
時得延長一年。
七、創新創業團隊未遵守第五點規定或經本局認定有重大違規或影響本局形
象之事實,本局得以書面通知創新創業團隊限期遷離並取消享有本局所
提供之資源與輔導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