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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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二十一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以下簡稱閱覽)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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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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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申請書送達方式以親自持送、本局網站線上申請或以郵寄通訊為之;未以申請書申請者,受理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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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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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合於檔案法第十七、十八條或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如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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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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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拒絕前點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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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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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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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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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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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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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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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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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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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本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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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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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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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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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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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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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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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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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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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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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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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對於前點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若申請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將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以電子傳遞方式請求應用檔案或於申請書上註明電子傳遞位址者,審核通知書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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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閱覽者,受理單位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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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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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至本局閱覽時,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驗收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後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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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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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並指導及監督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有飲食、吸煙、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紀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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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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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告知申請人,抄寫檔案時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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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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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告知其不得繼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後,終止其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行為,並紀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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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檔案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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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拆散檔案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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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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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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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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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經核准者,依「科技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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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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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微縮片等特殊檔案,其申請閱覽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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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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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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