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檢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獎勵及補助案件審查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請查照 。
法規內容:
科技部辦理獎勵及補助案件審查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
103年4月9日科部綜字第1030025494B號函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之評審作業,達到客觀、公正之目標,並建立學術審查及審查作業相關人員之規範,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指本部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之審查人、本部部長、次長、一級單位主管(以下簡稱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辦理審查作業單位之相關人員;所稱審查人,指審查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之學者專家。
三、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應致力於客觀、公正、公開之審查程序,審查過程應不為或不受任何請託、關說,確保審查作業之品質。
四、審查作業相關人員不得藉由審查作業獲取直接或間接(如共同掛名主持)之不當利益。
五、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未經授權,不得將審查資料、審查會議討論過程之意見或結果洩漏予他人。
六、本部各辦理審查作業單位推薦審查人時,應考量專長之符合性及研究表現優良者,宜避免審查人與申請人有下列關係:
(一)任職同一系、所、科或單位。
(二)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三)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四)審查計畫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本部辦理審查作業單位之承辦人員,宜避免與申請人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關係。
七、審查人遇有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關係人員之獎勵及補助案件,宜迴避而不參與審查、評分或投票。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八、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於任職期間不得為本部主動規劃計畫之申請人,或核定為主動規劃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九、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對其任職前最近五年內之服務學校、任職機關(構)同一系、所、科或同層級單位,或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關係者,申請之獎勵或補助案件,以不主動表示意見、不主動爭取為原則;主動表示意見時,應揭露該關係。
部長及次長不得參與或干預與自身有前項關係者申請獎勵或補助案件之審查,亦不得變更審查結論。
規劃國際合作協議之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與申請人有第一項所定關係者,除應主動揭露該關係外,該補助案件並應提送高階主管會報討論。
十、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於獎勵或補助案件,與申請人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關係,或於任職前最近五年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關係者,以不推薦該獎勵或補助案件審查人為原則;於該獎勵或補助案件推薦審查人時,應揭露該關係。
十一、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對其原服務學校、任職機關(構)單一計畫申請補助儀器設備費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或本部主動規劃之單一計畫同一年度內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除依現行規定程序審查外,並應提送高階主管會報討論。
十二、本部辦理審查作業單位之相關人員如發現有違反本原則之情事時,應採取適當之措施。
十三、有關利益迴避及保密之其他作業細節,得由辦理審查作業單位自行訂定,執行時如有疑義,由辦理審查作業單位及出席會議之審查人討論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