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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22: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1031015日科部綜字第1030075086號函訂定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學術發展,維護學術審查之獨立性,落實公平公正之同儕審查機制,建立嚴謹之研究計畫審查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向本部申請之研究計畫,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進行審查。

三、研究計畫之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初審:採匿名書面審查。

()複審:召集學門審查會(以下簡稱複審會)審查;必要時,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每件研究計畫之初審委員以不少於二人為原則。各學術司得考量計畫之重要性及規模大小,決定初審委員之人數。

    初審委員,由複審委員就計畫研究議題推薦可能審查人選,由複審會會議決議選出最適當初審委員。

    初審委員依學術專業就計畫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送複審會。

五、複審會辦理研究計畫之複審。

    複審會應綜整初審委員審查意見,經綜合討論及研判,建議研究計畫核定結果。

六、複審會委員,由學術司司長徵詢學門領域專家學者意見後推薦之。
前項複審委員,由督導次長核定,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七、初審委員及複審委員應遵守本部訂頒之利益迴避及保密相關規定。

八、初審委員以不核發聘函為原則。

    複審會委員由本部核發聘函聘任之。

九、其他專案計畫,如學術攻頂、自由型卓越、任務導向型計畫、科發基金跨部會署計畫等,除得依計畫性質組成專案複審會,並依實際需要增列構想書階段等審查程序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