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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10369日科部科字第1030040930號函修正發布

 

一、目的︰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國際科技及學術交流,邀請海外學者專家來臺演講或指導科學技術,以引進科技新知,特訂定本要點。

二、邀請對象︰

受邀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諾貝爾獎得主。

()國家院士級學者

()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

三、申請範圍:

()研討會或研習會之主講員。

()學術研究機構學術演講。

()短期協助進行中之研究計畫或提供科學技術指導(如指導實驗及技術或協助實驗設備建立等)

()擔任研究計畫之諮詢顧問。

四、申請作業程序:

()申請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經本部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受補助機構)

()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受邀請人抵臺六星期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補助時,應於本部網站上線上申請,並輸入申請國際合作人員來臺訪問資料表及受邀請人個人履歷(Curriculum Vitae)及著作目錄。輸入完成,另上傳受邀請人個人著作目錄。

五、補助期限、項目及額度:

()日支酬金及補助期限:

1.諾貝爾獎得主:日支酬金新臺幣一萬三千零八十元。

2.國家院士級學者:日支酬金新臺幣一萬一千四百元。

3.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日支酬金新臺幣六千二百五十元。

4.補助期間以七日內為原則,因特殊需要,最多以十四日為限。

5.受補助機構應依稅法規定扣繳受補助者之所得稅。

()往返機票費用:

由國外來訪地點至臺灣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費用。以本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機票費金額表(附件)所定為核給上限,覈實報銷。

1.諾貝爾獎得主:除補助本人機票費外,本部得依申請,斟酌情形另補助其隨行家屬機票費用。

2.國家院士級學者:補助本人機票費。

3.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必要時得補助本人機票費。

()受邀請人為重度殘障者,得申請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往返機票費

    用。

()受補助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計收之補充保費,得於辦理經費結報時,一併依相關規定檢據報銷。

六、補助期間之義務:受邀請人在臺期間應至少提供二次公開演講。

七、補助原則:

()受邀請人除諾貝爾獎得主外,優先考量順道訪問者,機票以實際旅程核計。

   ()本部審查補助申請時,於限定補助名額內從嚴審查,並考慮學門均衡,顧及冷僻之學門,避免集中補助少數熱門學科或少數機構。

八、審核原則:

()受邀請人之學術地位經驗與過去五年內學術著作發表之貢獻。

()邀請機構與國內對受邀請人是否確有急切性之需要及預期之效益。

()在臺期間及活動行程之適宜性。

()演講或科學技術指導等之題旨是否符合本部學門規劃重點方向。

九、作業方式:

申請案自收件後,於二個月內依審核原則審畢;必要時,諮詢學門召集人意見,經相關司長核定後將結果函知邀請單位。

 

十、注意事項:

()演講活動開始前,受補助機構應將該項學術活動刊登於主要媒體之科技版通知給相關單位。

()受邀請人因故延期者,應於該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

()受邀請人如為列管重大傳染病患,受補助機構應依本國相關管制規定辦理。

 

十一、受補助機構應於學術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經費結報前,於本部網頁線上系統繳交演講或技術指導之報告書,內容含:

(一)  訪問演講或技術指導等經過及內容摘要。

(二)  檢討及建議。

十二、經費之結報及撥付:

()檢附單據:

1.日支酬金:受邀請人簽名領據,並由受補助機構依我國稅法代扣繳其所得稅;另受補助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繳交之補充保費,得檢附相關單據報銷。

 2.機票費:應檢附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收據、發票或相關書據核實列

   支。

()結報程序:

     1.受補助機構為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位:每月十日

       或每季結束當月十日前將上月()該機構已執行完畢之邀請國際

       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案,依據本部核定函,檢附前款各項單據,按

       本部補助編號順序,整理審核裝訂成冊,專卷存查。並將彙整完

       畢之報告表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併同受補助機構

       之領據,函送本部歸墊。本部得依據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

       要點之規定,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

2.受補助機構非屬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單位:前款各

  項單據及本部核定函,經該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送

  本部核銷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