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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訓練進修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辦理依據: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辦法第7條及第13條辦理。                       

二、訓練目標:為應本局業務需要,施予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
    公務人員訓練、行政中立訓練、及其他相關訓練,以強化及提升所屬職員
  之一般行政管理能力。      

三、進修目標:為配合本局組織發展及業務需要,提供本局職員再學習與再教
  育之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新知,進而提升處理業務之能力。

四、本計畫之適用對象為本局預算員額內任、派用人員,聘用人員於必要時得
  準用之

五、各單位推薦或自行申請進修者,其就讀科(系)所應與本局業務性質相關之
  專科以上學校為優先考量。
    
六、各單位推薦或自行申請進修者,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核)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處罰、
  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七、核定進修程序:
(一)各單位推薦及自行申請入學進修者應於每學期開學前提出申請簽送人事室
  彙提本局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奉核定。
(二)選修學分、專題研究或其他進修班別,須利用辦公時間或申請補助費用者,
  應於進修前1個月簽送人事室,提本局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奉核
  定,始得參加進修。

八、同時間利用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各單位每滿5人得核准1人,5人以下之單
  位至多1人為限。當年度推薦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本局預算員
  額之10分之1為限。

九、進修費用之補助及公假之核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推薦進修人員
  公餘時間進修者,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全時及辦公時間進修者,給予公
  假,不予補助經費。
(二)自行申請進修人員
  公餘時間進修者,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5千元,辦公時間進修者,給予公假,
  不予補助經費。
(三)進修費用補助範圍限於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參加進修人員,其進修之成績
  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者,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3
  個月內,檢附原簽及成績通知書、繳費收據申請補助,無進修成績評定者,
  應於進修結束後2個月內,檢附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四)聘用人員之進修補助,若因故而不予續聘者,已核准而未申請之補助,應全
  數終止核發。
(五)核准進修之費用補助期限:
   1、大專院校4年
   2、研究所碩士班2年
   3、研究所博士班4年
(六)全時進修者,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以8小時為限。

十、配合訓練目標由人事室擬定年度各項訓練種類及班別。
    前項訓練種類係指:
(一)專業訓練
(二)一般管理訓練
(三)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四)行政中立訓練(以演講、研習會或網路學習方式辦理)
(五)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委託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理)
(六)其他相關訓練

十一、申請參加英語訓練應先簽奉核准,並以公餘時間參加政府機關(構)、學校
  或財團法人所開設課程為限,每期程補助學費(不含教材)2分之1,每年最高
  補助1萬元。

十二、獲准補助參加訓練人員,應於訓練結束後1個月內於本局內部網頁刊載訓練
  報告(文字不得少於1千字),並檢具繳費收據申請補助,所需費用由各單位相
  關預算經費支應。

十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簽奉核准者,得免提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
(一)各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請本局指派人員參加訓練者。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國
  家文官學院開辦之各項訓練班別。

十四、參加訓練進修人員同時間應以核定相關課程為限,進修課程結束後1年內不
  得再申請進修。但經甄審會審議通過或晉級進修者不在此限。
  申請各項訓練進修人員以未曾參加訓練進修者為優先,且3年內不得參加同1項
  訓練進修課程。  

十五、利用辦公時間參加訓練進修人員,應依核准時間為限,課程結束後應返局上
  班,並不得假借出差、公出或不假外出行之。原核准時間變更者,應銷假上班,
  奉派參加課程訓練,應依派訓時間準時到訓,未配合完訓者,其紀錄列入年終
  考績(考評)之參據。

十六、學習時數之認定:本局自行辦理之訓練班別,由本局依實際訓練時數給與學
  習護照認証。其他機關辦理之各訓練班別,依各機關給與學習時數認証。

十七、他機關調入人員參加訓練進修,應重新簽准,並依本要點辦理。

十八、本局年度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或參加訓練進修人員違反相關規定者,經提進修
  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調降各項補助或不予補助。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與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