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職員訓練進修作業要點
104年1月20日科部人字第1040005624號函訂定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應本部組織發展及業務需要,施予各項訓練及提供職員再學習之機會,以提升職員之管理及專業能力並增進學識及專業新知,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部預算內任用、派用及聘用人員。
三、各單位推薦或自行申請進修(包括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者,其就讀科(系)所應與本部業務性質相關,進修地點應以與本部距離較近之專科以上學校為優先考量。
四、各單位推薦進修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
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
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五、各單位推薦或自行申請進修人員,須利用辦公時間進修或申請補助費用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或進修前一個月填列進修計畫表(如附表)送人事處提本部進修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進修甄審會)審議通過,並簽奉核定。
進修人員應於核定日當年進修;未於當年進修者,次年應依前項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六、同時間利用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各單位每滿五人得核准一人,五人以下之單位至多以一人為限,當年度推薦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本部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進修學位者以碩士班為優先。
七、參加進修人員同時間應以進修一項課程為限,進修課程結束後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進修。但經進修甄審會審議通過或晉級進修者不在此限。
申請各項訓練進修人員以未曾參加訓練進修者為優先,且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項進修課程。
八、各單位推薦或自行申請進修人員利用辦公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不予補助。公餘進修者,其進修科目與職務性質相關,得予補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他規定較嚴格者,從其規定:
(一)
推薦進修人員:
每學期補助進修費用三分之二,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
自行申請進修人員:
每學期補助進修費用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
進修費用補助範圍限於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參加進修人員,其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者,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未達七十分之科目不予補助。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補助進修費用及申請公假進修之年限,研究所碩士班(程度)最多以二年為限;研究所博士班(程度)最多以四年為限。
九、本部職員不得赴大陸地區、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十、人事處配合訓練目標擬定年度各訓練種類及班別,訓練
種類如下:
(一)
專業訓練。
(二)
一般管理訓練。
(三)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四)
行政中立訓練(以演講、研習會或網路學習方式辦理)。
(五)
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理)。
(六)
其他相關訓練。
十一、各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專題或通俗演講:
(一)每月由綜合規劃司、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前瞻及應用科技司、產學及園區業務司依序輪流規劃,邀請專家學者至本部演講,其餘各單位得主動辦理。
(二)配合政策或本部業務需要及增進同仁知能,由人事處不定期辦理。
十二、申請參加語文訓練應先簽奉核准,並以公餘時間參加政府機關(構)、學校或財團法人所開設課程為限,每期程學費(不含教材)得予全額補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十三、各單位自行選派人員參加與本部業務性質相關之訓練,須利用辦公時間或申請補助費用者,應先簽奉核准。
前項獲准參加訓練人員,應於訓練結束後一個月內於本部內部網頁刊載訓練心得報告(文字不得少於一千字),並檢具繳費收據申請補助,所需費用由各單位相關預算經費支應。
參加公餘時間訓練者,訓練費用得予全額補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利用辦公時間訓練者,訓練費用補助二分之一,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十四、利用辦公時間參加訓練進修人員,應依核准時間為限,課程結束後應立即返部上班,不得假借出差、公出或不假外出。原核准時間變更者,應銷假上班。
十五、他機關調入人員參加訓練進修,應重新簽准,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六、本部年度編列預算不足支應,經提進修甄審會審議通過,得調降各項補助或不予補助。
十七、本部約僱人員參加訓練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