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歸屬其所有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應
循內部行政程序建置下列各款研發成果管理機制:
一、專責單位管理: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有專人管理或由法務、研發部
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並指派人員
擔任主管。
二、維護管理: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建置研發成果之維護程序,將研發
成果記錄管理,並定期盤點。
三、運用管理: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建置研發成果授權、讓與、終止維
護或其他運用方式作業流程。
四、迴避、資訊揭露及權益保障: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建置迴避、權益
保障、風險控管及處理機制,設立專責單位受理申報作業、管理揭露
資訊、處理迴避事項,並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五、會計處理: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
出。
前項第四款迴避及資訊揭露,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置迴避、相關資訊申報或揭露之管理單位,並訂定處理程序。
二、建立迴避及其爭議之處理機制,包括:
(一)訂定應行迴避之相關利益、適用對象及關係人範圍。
(二)訂定應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三)訂定研發成果利益衝突因應措施。
(四)訂定當事人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建立內部及外部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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