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傑出研究獎遴選作業要點
103年7月18日科部綜字第1030053423號函修正發布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研究成果傑出之科學技術人才,長期從事學術或產學研究,以提升我國學術研究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並強化我國產業技術研究成效及提升產業技術研發能力,增強國家科技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部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除應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不含已退休、累獲本部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人員)外,並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術研究類:
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傑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理論創新、實驗技術發展或儀具製作上,其研究成果能顯著提升我國國際學術地位。
2.領導執行大型、整合型之研究計畫,其成果對國家建設或科學教育有重大貢獻。
3.研究成果在重要學術期刊或雜誌發表且具有創見。
4.著有原創性且具重要學術價值並由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出版單位出版之專書、專書論文或經典譯注深度導讀(不包括教科書、文藝創作或翻譯著作或已發表之論文彙編)。
5.跨領域之研究成果須具創新性及實質影響,且該成果係屬融合兩個以上不同領域而非屬既有之領域。
(二)產學研究類:
申請人近五年內應用研究成果或產業技術應用績效傑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研究成果能顯著促進產業競爭力及產業升級,提升我國在該領域或學門之產業技術地位及技術創新研發能力。
2.研究成果能逹到預期之技術指標、效益,並對國家建設、產業升級或提升產業技術之研發能力確有助益。
3.研究成果獲得發明專利,且具實務應用潛力與創見。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至本部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線上傳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部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1.傑出研究獎申請表。
2.個人資料表。
3.依本部各學術司規定,應填之相關表件。
4.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績效文件:
(1)學術研究類:已發表最具代表性之學術著作或研究成果至多五篇。
(2)產學研究類:於技術創新及技術突破之研發成果或重要績效,含技術移轉、發明專利、技術報告或學術著作等至多五件。
5.前目績效文件應註明發表之年月及出處,已被接受刊登尚未正式出版者須附被接受函。學術著作如屬數人共同研究完成者,須於該項著作檔案第一頁說明個人之貢獻
。
(二)本部各學術司得依個人學術表現或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審查結果遴薦人選,由其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
五、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審查:
(一)審查方式:
1.由本部各學術司進行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必要時得送國外專家學者審查。
2.學術研究類及產學研究類分開辦理審查。
3.申請人近五年曾獲傑出研究獎者,以獲獎年度以後之研究成果及主要貢獻度為審查評分項目。
4.由本部次長主持之審查會議決定獲獎人名單,簽陳部長核定。
(二)審查作業期間:以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五個月內完成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
七、獎勵:
(一)獲獎人數:
1.學術研究類(含跨領域研究類至多四名)每年以七十名為限。
2.產學研究類每年以五名為限。
(二)獲獎人由本部頒發獎狀一紙,及發給為期三年之獎勵金,每年獎勵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並採一次撥付新臺幣九十萬元方式辦理。
八、獲獎人名單,由本部核定後函知申請機構,依本部規定格式造具印領清冊函送本部辦理撥款。
九、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其他事項:
(一)傑出研究獎同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限。
(二)獲獎人以獲頒三次為限。
(三)累獲傑出研究獎三次者,得依本部補助特約研究人員從事三年期特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特約研究計畫。
(四)傑出研究獎獲獎人自申請當年之八月一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獎項。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