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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06: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補助南部生技醫療器材產業聚落發展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補助南部生技醫療器材產業聚落發展計
畫實施要點」
98年4月13日南投字第0980008703號函訂定
101年1月30日南投字第1010002251號函修訂
102年4月17日南投字第1020009139號函修訂
103年9月11日南投字第1030023372號函修訂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以
下簡稱南科)生技醫療器材產業聚落發展,激勵產業投入技術自主性研發,並
整合學術研發量能,建立研發平台,培育高階生技醫療器材產業專業人才,
進而提升我國生技醫療器材產業競爭力並建構優良學術研究環境,整合全國
科技研發能量培育尖端高科技人才,發展產業創新聚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機構: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司: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財務狀況符合公司淨值達實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及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者。
2.學研機構:
(1)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2)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研究機構,章程需包含研究發展或學術研究
或產學合作或交流等相關事項且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者。
(二)計畫類型:
1.個別型計畫:指為促使公司從事醫療器材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帶動
整體產業競爭力及產值提升之計畫。
2.整合型計畫:指為促使公司從事醫療器材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由公
司主導,並結合其他公司或學研機構共同申請之計畫。
3.創新型計畫:指為促進臨床概念導入醫療器材創新,並鼓勵生醫新創
公司發展之計畫。
(三)分項計畫:
指為執行整合型計畫所需項下之各計畫。
學研機構僅得為整合型計畫之分項計畫或創新型計畫申請單位,不得
單獨申請個別型計畫或整合型計畫。
(四)計畫主持人:
1.個別型、整合型及創新型計畫由公司人員擔任主持人或總主持人,須
為公司在職人員。
2.學研機構人員擔任整合型計畫分項計畫主持人或創新型計畫主持

人,其資格須符合科技部補助產業前瞻技術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之規
定。
三、本局得視計畫執行所需,委託具行政或技術實務經驗之單位成立計畫辦公
室,辦理下列工作:
(一)產業輔導、服務平臺建置及人才培訓。
(二)補助計畫管控作業:
1.研擬計畫申請文件、辦理計畫考核工作。
2.計畫相關資格與技術審查作業。
3.經費核銷、變更作業及補助款原始憑證審查。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行政作業。
四、本局應就計畫辦公室提送之補助計畫申請案,召開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審
委會)為下列之決議:
(一)補助計畫申請案之核定。
(二)補助額度之核定。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重要事項。
審委會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擔任,並得置副召集人一名至二名,委員若干名﹔
委員均為無給職。審委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本局名義行之。
五、補助計畫依下列程序審核:
(一)初審:計畫辦公室於接獲申請書後,應即按各申請案件之領域特性,
辦理資格及技術審查。
(二)審委會複審:計畫辦公室應將前款審查結果交付本局,本局應召開審
委會決議,並要求計畫辦公室到場簡報;必要時,亦得要求各申請補
助計畫主持人列席簡報。
(三)核定及退件:經審委會決議通過之補助計畫,由本局發函通知申請機
構辦理簽約程序。申請機構若未通過計畫補助,得於接獲本局通知之
日起ㄧ個月內要求發還申請文件,本局及計畫辦公室各得保留一份,
其餘發還。
六、計畫辦公室及審委會辦理審查作業時,委員如涉及該補助計畫者,應依科技
部辦理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迴避審查。
成立計畫辦公室之單位不得申請計畫(含分項計畫)補助。
七、補助計畫查核指標:
(一)個別型計畫及整合型計畫之公司為非園區事業者,應於計畫第一年度
第二季執行期限前送件申請為科學工業並於南科完成公司或分公司登
記,於計畫第一年度執行期限前完成工廠登記;如未完成核准為科學工
業及完成工商登記(含公司、分公司登記及工廠登記)者,本局得終
止契約,並止付末期款及追回賸餘經費。
公司如係租賃土地自建廠房,或係科技部所轄其他科學工業園區之公
司而至南科擴廠者,得不受上開第一項計畫第一年度第二季執行期限
前,於園區完成公司或分公司登記之限制,惟各相關設廠程序及時程
需納入計畫查核點。未達計畫查核點,本局得終止契約,並止付補助
款及追回賸餘經費。
(二)創新型計畫之申請機構若為非園區事業之公司,應於執行期限前核准
為科學工業或於南科園區之育成中心核准進駐。如未完成核准進駐
者,本局得終止契約,並止付末期款及追回賸餘經費。
若申請機構為學研機構者,應於執行期限前成立新創公司或完成技術
移轉。如未成立或完成者,本局得終止契約,並止付末期款及追回賸
餘經費。
八、補助額度如下:
個別型計畫申請執行期限不得逾三年,申請補助額度每年以新臺幣一千萬元
(含)為上限,三年補助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整合型計畫申請執行期限不得逾三年,申請補助額度每年以新臺幣二千萬元
(含)為上限,三年補助總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創新型計畫申請執行期限以一年為限,申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含)為上限。
個別型計畫及整合型計畫之總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
十,不足部分均由公司以自籌款支應。
整合型計畫中各學研機構補助款不得低於總補助額度百分之十。
結案時,各學研機構補助款,得於原核定補助款額度內依實際支用經費辦理
結算,不受前項比例限制,若有剩餘款項則須繳回本局。
創新型計畫之申請機構為公司者,總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
之五十,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籌款支應;申請機構為學研機構者,總補助額
度不得超過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且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自籌款。
因計畫執行需要,申請機構得申請展延三個月,以一次為限,並需經本局同
意。展延期間得繼續支用補助款,惟不得逾原核定之補助款額度。經展延者,
次一年度延續性計畫延後一季執行。
執行期限逾一年之計畫,其補助款採逐年核定、逐年簽約。
九、公司主導申請及執行計畫以一件為原則。學研機構主持人申請及執行計畫(含
分項計畫)以一件為限。
十、申請機構得依下列項目編列計畫經費:
1.人事費
2.消耗性材料或原材料費
3.研究設備攤銷費
4.國外差旅費
5.其他與研究有關費用:
凡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需之相關費用均屬之(含轉委託及技術移轉等)
6.行政管理費
計畫得編列項目與經費編列之上限,以會計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作業手冊
訂之。
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內容、補助項目經費流用、執行期限延長、計畫
執行終止等情事,應依據本要點、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及契約書等相關規定,於計畫執行期間內由申請機構向計畫辦公室申請辦
理計畫變更,必要時轉請本局同意。
有關違約之處理,悉依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申請機構應於計畫辦公室公告受理申請時間詳繕補助計畫申請書一式十二
份及電子檔,函送計畫辦公室。補助計畫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由計畫辦公
室報請本局同意。
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者,
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
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
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
附動物實驗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
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除有正當性理由外,應於四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
以利審查。
補助計畫申請書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經計畫辦公室通知公司限期補正
而未補正或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十二、簽約程序如下:
申請機構應於接獲簽約通知函起一個月內檢具契約書至少一式八份,由計
畫辦公室審核後函轉本局辦理簽約手續﹔屆期未辦理者,申請機構得敘明
理由函請計畫辦公室審查並轉請本局同意延長簽約時程,惟延長期限以十

五日為限,屆期仍未辦理簽約者,補助計畫應予註銷,且該申請機構於一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十三、補助款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機構應設定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
(二)補助款撥付期程:
1.第一期款:申請機構於簽約後,應檢附收據或發票,函請計畫辦公室轉
請本局撥付第一期補助款,其中公司得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學研機
構得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申請機構提送期中報告經實地查核驗收合格且經本局同意
後,應檢附收據或發票,函請計畫辦公室轉請本局撥付第二期補助款,
其中公司得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學研機構得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
十。
3.第三期款:申請機構提送期末報告經實地查核驗收合格且經本局同意
後,提送計畫款項原始憑證與自籌款原始憑證影本、補助款決算報告及
財產目錄等連同清單裝訂成冊,函送計畫辦公室及本局查核後,檢附收
據或發票,函請計畫辦公室審核通過後,轉請本局撥付第三期補助款,
其中公司得撥付補助款百分之四十,學研機構得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二
十。
(三)補助款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依南部生技醫療器材產業聚落發展
計畫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申請機構受本局追蹤考核,並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定期報告:於補助計畫執行期限內,計畫辦公室應要求申請機構每半
年提送該計畫當年度執行進度報告及經費(包含補助款及自籌款)使用
明細表,提供計畫辦公室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彙送本局備查。
(二)實地查核:計畫辦公室組成查核小組,得邀請本局會同實地查核補助
計畫執行情況並稽核補助款支用情形,申請機構對於查核小組所為之
查詢、查閱,負答覆之義務。查核次數以每年至少二次為原則,必要
時查核小組得不定期查核。
十五、學研機構人員擔任整合型計畫分項計畫主持人或創新型計畫主持人,因故
留職停薪、離職、退休、調任、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遭科技
部停權或死亡等事由,致未能執行計畫或資格不符者,須辦理計畫註銷、
中止、暫停執行、移轉至新任職機構或更換整合型計畫分項計畫主持人或
創新型計畫主持人。
前項申請變更者,申請機構應於事前或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函請計畫辦
公室轉請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整合型計畫分項計畫主持人或創新型計畫主持人因調任而申請移轉至新任
職機構繼續執行者,應由原任職機構檢附新任職機構之聘函影本向本局申
請,經本局同意後辦理移轉。於原任職機構執行研究計畫所購置之儀器設
備,為繼續執行補助計畫,必須移轉至新任職機構繼續使用者,得比照辦
理。
公司人員擔任個別型計畫或創新型計畫主持人或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因故
離職者,該計畫保留於原公司執行,原公司應推派計畫主持人繼續執行該
計畫,且公司應於事前或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函請計畫辦公室轉請本局
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六、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款及自籌款使用於核定計畫以外之其他用途。
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補助計畫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未
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應不得報銷,並應責成計畫主持人限期改進;如發現
計畫主持人提出之支出憑證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並將
處置結果提報本局。
申請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時,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經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十七、補助款之使用及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計畫辦公室組成之查核小
組確認屬實且情節重大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追
回已撥付之補助款及孳息,該申請機構依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申
請本計畫:
(一)補助計畫經費挪為他用、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
(二)受追蹤考核發現申請機構有重大財務異常,無法回覆或答辯查核小組。
(三)整體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五,經展延執行期限仍無法執行完成計畫,
或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
(四)所開發之設備技術規格與原計畫存在嚴重差異。
十八、計畫執行完成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案:
(一)提交成果報告及財務決算:申請機構應自計畫完成後二個月內,彙整
學研機構之研究成果報告六份,連同財務決算資料,函送計畫辦公室
審查後轉請本局備查。
(二)結案驗收查核:計畫辦公室組成查核小組,得邀請本局會同進行實地
驗收查核計畫成果,倘經查核小組認定成效不佳,經本局及計畫辦公
室召開會議確認後,得終止撥付補助款尾款;未執行部分應追回已撥
付之款項。
整合型計畫經查核小組進行驗收合格,倘僅公司或學研機構任一方達
成計畫成果,該完成驗收之一方得辦理結案或請領第三期款。未完成
驗收ㄧ方則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計畫執行期限內,申請機構若遇執行困難,可函請計畫辦公室轉請本
局申請終止計畫,經查核小組查核計畫執行現況且經本局同意後,未
執行部分應向申請機構追回已撥付之款項並終止撥付補助款尾款。
(四)成果發表:執行機關對於研究計畫及成果有發表權。
十九、申請機構執行本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宜,依
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技部科
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申請機構執行本計畫辦理實驗生產者,或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
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之研發成果收入,依科技部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申請機構應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定期向本局提報研發成
果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局查核。
二十、申請機構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計畫成果報告者,本局得不再核給
該申請機構本計畫之補助。
申請機構未能配合本要點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計畫辦公室得
報請本局同意,依情節輕重酌予降低補助額度。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
屬及運用辦法、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本計畫
補助契約書、會計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作業手冊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修正生效前所申請之補助計畫,得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