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部計畫助理服務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科技部計畫助理服務須知

104116日科部人字第1040004790號函訂定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計畫助理到本部服務之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計畫助理之工作指派、業務督導考評、紀律及差勤管理等事項,由駐在單位依計畫確實管理。

三、駐在單位應於計畫助理報到、離職或異動之日起三日內,填妥計畫助理異動單(格式如附件)會政風處及資訊處後送人事處備案。

四、計畫助理之管理,為駐在單位主管之職責。計畫助理應依本部規定之上班時間到勤,上、下班時均應簽到,不得遲到或早退;除因特殊情形經書面徵得駐在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同意外,上班時間應在指定場所工作,不得擅離職守。

五、計畫助理因故無法到本部出勤時,應事先向駐在單位請假,如遇緊急事故無法事先請假時,應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前項請假均應經駐在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同意,並應責成專人確實記錄。

六、計畫助理應忠於職務,專心本職工作,遵從駐在單位主管指示辦理,不得藉故推諉或延誤時效。

    計畫助理不得隨意翻閱非屬指定工作之公文書及資料或洩漏任何工作上機密;如有違失,駐在單位主管應立即向政風處通報處理。

七、計畫助理使用公物用品,應愛護節用,善盡保管之責,並遵守本部相關規定;如有毀損或遺失,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八、計畫助理不得擅自引進外人進入本部參觀,或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本部,亦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本部聲譽之行為。

九、計畫助理於本部服務期間,應遵守本須知及本部其他相關規定;違反規定者,由駐在單位視違規情節,要求改善、撤換

十、本須知未盡事宜,依本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