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南部生技醫療器材產業聚落發展計畫
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
99年5月19日南投字第0990010970號函訂定
101年8月20日南投字第1010020399B號函修訂
103年5月19日南投字第1030012337號函修訂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南部生技醫療器材產業聚落發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經費原始憑證之查核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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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本計畫補助之機構,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所執行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得辦理就地查核。
前項申請機構屬公司、法人及私立大專院校,其機構會計及財務需經會計師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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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機構辦理補助經費之相關會計業務,應依會計法、本計畫補助實施要點、會計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作業手冊(以下簡稱本計畫作業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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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機構辦理採購事項,應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採購程序及審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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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本局另有規定外,執行機構應將補助款所購置之財產,正式列入各該機構之財產目錄,財產應依照政府規定之財物標準分類,分門別類詳細登記;如有財產報損等情事,應依照事務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有關財產之登記、使用、盤點、養護、報損等,本局得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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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機構應於各補助經費執行期滿後,於各補助經費結報期限內,依本計畫補助實施要點、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經費結案事宜,如有結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併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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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原始憑證經審計機關同意實施就地查核者,應依規定於每半年函送該計畫執行進度報告及經費使用報告,原始憑證則由申請機構依各會計科目裝訂備查,本局另安排時間赴申請機構查核相關文件單據、帳冊,申請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計畫執行期間內,查核次數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期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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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原始憑證,申請機構應妥慎保管。查核後之原始憑證、收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申請機構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妥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本局及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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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經費之各種帳簿、重要備查簿及原始憑證保存期限屆滿者,其銷毀程序,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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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計畫補助實施要點、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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